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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气候交易所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研究

  
  
  
  
  
  
  
  
  
  
  
  
  
  
  
  
  
  
  
  
  
  

  

  
174.4

  
182.9

  
152.7

  
152.3

  

  
22.9

  
19.3

  
25.2

  
22.8

  

  
245.3

  
242.4 †††

  
246.2

  
246.2

  
总计

  
2057.8

  
1910.66

  
2054.92

  
1859.27


  
  三、ECX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ECX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基本框架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安排为买方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用于冲抵自身温室气体排放,付款可通过现金、股权资产、债务或非现金捐赠等多种方式进行。基于《京都议定书》的制度安排,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包括基于项目交易和基于配额交易,基于项目交易往往发生在总量控制国家与非控制国家或地区之间,如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下产生的核定减排量的交易,配额交易往往发生在有排放总量要求国家或地区内,如京都议定书下分配数量单位(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配额(EUA)等。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开始于2005年,是典型总量管制下的排放交易(cap - and - trade)。在该体系下,管理者设置排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所有企业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每个企业将分配得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到市场上购买在数量上等于两者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制度安排与《京都议定书》下国际排放贸易是一致的,目前该体系涵盖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源的数量大约12000多个。

  
  (二)体系内国家层面上对企业的具体规定

  
  基于排放总量核准与控制计划,欧盟成员国通过“国家分配计划”向国内排放实体分配每年允许排放的指标额度,即排放配额。欧盟排放贸易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 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 年。

  
  第一阶段,参加交易的部门集中于重要行业的大型排放源,涵盖了CO2 排放数量约占欧盟总量46 %的11400 个设施,包括燃料消耗(电力、供暖和蒸汽生产)、石油提炼部门、钢铁部门、建筑材料(混凝土、石灰、玻璃等)、纸浆和造纸。第一阶段内交易的温室气体仅限于CO2。

  
  虽然欧盟设计了交易体系结构,但各成员国排放总量限制及国内企业得到的EUA 数量是由各成员国来决定的。不过,每个成员国要将这些信息,在提交给欧洲委员会的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中详细说明,欧洲委员会对这些NAP 进行评估并判定其是否符合ETS 指令规定的标准。目前,对于EUA 的分配,各成员国普遍采取根据被管辖设施历史排放水平免费颁发的方式。但是,在2005 - 2007 年间,每年各成员国最多可以拍卖5 %的排放许可,到2008 - 2012 年的5 年间,允许拍卖的上限为10 %。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该框架规定,自2005 年开始,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 欧元罚款,自2008 年开始,罚款额将涨至每吨100 欧元,并且在次年,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必须将相应数量加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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