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欧盟
合同法原则》的出台也不乏有批判的声音。而争对该原则内容的批判者主要集中于该原则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他们认为该
合同法只是对一般原则进行了陈述,并没有实质性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保护的条款,而欧盟各国近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明显地成为欧盟成员国间所共享的价值观念,但是该原则并未体现这一共同理念,因此是不科学的。但是批判者乎视了该
合同法最核心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fair dealing and good faith) 的效力。[22]随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公平”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平等,更多地指向实质的平等。这一原则其实可以运用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当中。其次,欧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颁布了一系列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指令,《欧盟
合同法原则》也无需再对这些指令进行陈述。我们可以理解为欧盟颁布的指令其实是“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不论如何,这些批判从另一角度上说明了如今私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性。
现代欧洲
合同法的发展正从一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契约法向一个保持私法自治与实质正义平衡关系为核心的现代
合同法转变。传统意义上的
合同法通常是以保障经济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有序交易为目的,而现代
合同法则逐渐成为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为任务的具有交易与社会性质相结合的产物。[23] 2007年底的《欧盟民法共同参照框架:临时性版本》和2008年底的修改后草案都融入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条款。该草案将“正义”(justice)也列为欧洲私法的核心目标之一,而草案将正义则界定为“正当、公平的解决途径”(just and fair solution)。毫无疑问,随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社会正义正逐渐融入欧洲私法的发展当中。“欧盟私法社会正义研究小组”(The Study Group on Social Justice in European Private Law)的成立更将社会正义的理念带入到欧盟未来私法的发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