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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欧盟私法的发展方向: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

  
  由上述案例可见,基本权利原则对私法的影响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权的基本原则不仅仅存在于公法领域,而且在私法领域内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08年12月,欧盟民法典起草小组和欧盟现有私法研究小组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欧盟民法共同参照框架》中,“人权保护”列为欧盟私法统一的核心目标之一。正如草案中描述的那样:“私法必须致立于人权与人格权的保护。例如,在合同法与合同缔约前的关系中,非歧视条款的确立正是基于该目的。合同缔约责任条款的设立也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10]

  
  2、社会正义

  
  古往今来,人们关于“正义”(justice)的论述曾出不穷。“正义”也被赋予了多种含义,诸如:天理、良心、公平、公道、法治、共同幸福等等。[11] 古希腊哲学家将正义视为最高美德,柏拉图则认为符合自然的就是正义,其具体则体现于城邦和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统一,存在于有理性人类的心中,是每个人内心深处的渴望。[12] 他将正义区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个人正义即人们理智、勇敢和节制的有序发展。他认为人们的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三者构成,个人正义则是三者内部的统一状态。[13] 而国家正义即统治者、护国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的和谐共存。他反对强权即真理,提倡“正义即平等”。在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启迪下,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来源于人的本性,它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故为人类所特有。他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状态。分配正义适用于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他有价值东西的分配之中,这种分配是根据权利、义务、责任按几何式的比例来分配;交换正义则是人们在平等交易中的行为准则。[14] 其中,对于交换正义他又进一步区分为自愿交换与非自愿交换。经院主义者认为该区分实质上的契约法与侵权法划分的法哲学起源。[15] 然而,无论是哪种况态的区分,其本质都是比例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理论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古希腊时期的学者通常仅限于哲学层面上进行讨论,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则将正义贯穿于法律条文之中。他们认为,法是一种最高的理性,是正义尺度的衡量标准,而正义则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它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和神所共同享有的理性之中。他们将自己所遵循的正义的价值融入到了法律条文当中。但是人们常说罗马法学家只注重法律的完善,而不会寻找这些条文背后的一般规则。因此,罗马时期并未出现像古希腊时期那样丰富的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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