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德国著名的担保(Bürgschaft)案件 (BVerfG 19 October 1993) 就是基本权利适用于私法当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是位21岁、未受过高等教育、在鱼厂工作的低收入少女,案件另一方的银行为少女的父亲提供贷款,但是要求该少女提供个人担保。在该少女签订个人担保文件时,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少女根据银行规定,签订一个合同作为银行备案资料,并且告知该合同不会使其承担的义务有很大改变。少女同意并签订了该合同。不久,该少女父亲的生意倒闭,银行随即向该少女主张贷款及其利息共8万欧元的债务。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少女应当偿还债务。而上诉法院则认为银行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因此不受合同之约束。而州高级法院则认为根据该少女的年龄,她应当认识到签订合同的风险,判决合同仍然有效。而后,该少女上诉致联邦宪政法院,认为高院的判决侵犯了
宪法赋予的自治权(private autonomy)。联邦宪政法院从基本人权角度出发,判决该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该少女如果判决需要偿还债务的话,按照她的收入,她的下半生都将要在清偿债务中度过。鉴于法律对弱势群体权利和人权保护理念出发,认为该少女是在结构不平等(structural inequality)的协商中签订了该担保合同,而该合同的签订将导致弱者背负上沉重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利用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认定该合同无效。这个案件是法院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利用合同一般原则对私法主体间的合同进行介入的一个典型案件。[7] 整个案件中,双方私法主体的关系不应当直接适用基本权利原则,而应当由
合同法进行调整。但是联邦宪政法院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进行判决,可见基本权利原则正逐渐适用于私法领域。
基本权利对私法的介入不仅仅在德国案例法中出现,在荷兰、英国案例法中也有类似的判决。[8] 2000年12月,《欧盟人权宪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签署使基本权利对私法的影响进一步加深。《欧盟人权宪章》将基本权利分成六个部分,分别是:
1、尊严(dignity):包括人格权,生命权,禁止非人道虐待和惩罚,以及禁止奴隶、强迫劳动等基本权利的内容;
2、自由 (freedoms):包括自由安全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婚姻、宗教、思想、言论、家庭组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教育权、择业自由权、财产自由处分权,经商自由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