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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罚体系之比较研究

  
  
  
  
  
  
  
  
  
  

  

  

  

  
没收§38

  
1.违禁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2.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

  
3.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2、3均以属于犯罪行为人者为限,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追征、追缴或抵偿

  
(犯罪利益)

  
保安

  
处分

  
资格刑

  
驱逐出境§95

  
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

  

  

  

  

  
[3] 示台湾刑法第33条。

  
  3、两岸刑法体系之异同

  
  (1)从总的方面对比来看,我们可以看两岸刑罚体系有以下相同之处:①对于可以独立适用而非附加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都称之为“主刑”。② 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都设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③相同的刑种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都设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驱逐出境。而两岸刑罚体系存在的差异之处则有:①在刑法中,大陆刑法称“刑罚”,而台湾刑法则称为“刑”,但是台湾学者在理论论述时都称为“刑罚”。[4]②大陆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和俄罗斯刑法中的刑罚体系的排列顺序是相同的,即俄罗斯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也是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而台湾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则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和日本刑法中的刑罚体系的排列顺序是相同的,即日本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也是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但是,大陆方面认为,没收财产的刑罚重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台湾方面认为,褫夺公权的刑罚重于没收的刑罚。③对于附加于主刑的刑罚,两岸刑法有着不同的称呼,大陆刑法称之为“附加刑”,台湾刑法称之为“从刑”。但是,在两岸的刑法理论上,两者在称呼上又是相同的。大陆刑法理论界对“附加刑”的表述是“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5]而台湾刑法理论界对“从刑”的表述则为“从刑者,附加于主刑而科处之刑罚,故又称附加刑。”[6]④大陆刑法对刑种进行规定时,没有对刑种的内容进行进一步阐述,而是在后续条款进行说明,而台湾刑法在对刑种进行规定时,对刑种的内容进行了阐述。⑤两岸刑法各设置与对岸不同的刑种,大陆刑法在主刑中设置有台湾刑法所没有的“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限制自由而不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所以是自由刑的一种。台湾刑法在从刑中设置有大陆刑法所没有的“追征、追缴或抵偿”。追征、追缴或抵偿,乃裁判当时对于应没收之物,事实上、法律上无法加以没收时,命以缴纳一定金额于国库以代替没收之处分。[7]在台湾方面的立法说明时,称设置此刑罚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该犯罪所得因不符合“没收”之规定,致犯罪行为人仍得于判决确定后享受犯罪之成果,故有自犯罪行为人强制收回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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