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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罚体系之比较研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归类

  
称谓

  
内容/限度

  

  

  

  

  

  
主刑

  
§3[3]>

  
生命刑

  
死刑

  
剥夺生命

  

  

  
自由刑

  

  

  
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不得加重。无期徒刑减轻者,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

  
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减时,得减到2月未满,或加到20年

  
(但是数罪并罚不得逾30年)

  
拘役

  
1日以上,60日未满

  
但遇有加重时,得加至120日

  
财产刑

  
罚金

  
新台币1 000元以上。

  

  
(以百元计之。)

  

  

  

  

  

  

  
从刑

  
§34

  

  

  
名誉刑

  
资格刑

  

  

  
褫夺公权

  
§36、

  
§37

  
1.为公务员之资格

  
2.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夺公权。)

  

  

  
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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