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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罚体系之比较研究

  
  
  
  
  
  
  
  
  
  
  
  
  
  
  
  
  
  
  
  
  
  

  
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假释)

  

  
生命刑

  

  
死刑

  
剥夺生命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财产刑

  
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名誉刑

  
资格刑

  

  

  
剥夺

  
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财产刑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资格刑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台湾的刑罚体系

  
  台湾的刑罚体系如台湾刑法所规定,第32条(刑罚之种类)规定,“刑分为主刑及从刑。”第33条(主刑之种类)规定,“主刑之种类如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但遇有加重时,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罚金: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第34条(从刑之种类)规定,“从刑之种类如下:一、褫夺公权。二、没收。三、追征、追缴或抵偿。”

  
  台湾刑法刑罚之种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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