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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罚体系之比较研究

两岸刑罚体系之比较研究


王雪锋


【全文】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而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则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1]海峡两岸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两岸法律传统、政治制度以及习俗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两岸刑法也师法于不同的法系,大陆刑法深受苏俄刑法的影响,而台湾刑法则深受德日刑法的影响。即使是在大陆刑法自1997年作出重大修订、台湾刑法自2005年作出重大修订以来,两岸在刑罚体系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影响到两岸互涉刑事案件刑罚的适用。因此,有必要对两岸刑罚体系进行一番比较研究,以找出其中的异同并更好的适用刑罚。

  
  一、两岸刑罚体系的立法规定之比较

  
  1、大陆的刑罚体系

  
  大陆的刑罚体系如大陆刑法所规定,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大陆刑法刑罚之种类

  

  
  
  
  
  
  
  
  
  
  
  
  
  
  
  
  
  
  
  
  

  

  
归类

  
称谓

  
内容/限制

  

  

  

  

  

  

  
主刑

  

  

  

  

  
自由刑

  
管制

  
限制自由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

  
剥夺自由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和死缓减刑,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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