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同罪不同罚”
韩天龙
【全文】
引言
一度时期,“同罪不同罚”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有识之士纷纷发表言论,要求“同罪同罚”的呼声不断,人民法院随之开展量刑平衡问题研究,以期实现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同罪同罚”。然而,随着量刑理论研究的深入,“同罪同罚”的观念值得反思。
同罪不同罚的表象与背后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排斥在整个庭审活动之外。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形成,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裁判是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事情,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界入,现行的裁判文书中对裁判形成的过程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展示和说理,把“从轻”、“从重”、“减轻”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判决的对象不知所以然,无法得知裁判结果是如何得出,采用了何种量刑标准。这一表象,使得社会公众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两份不同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大体相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缘何判决结果不同,其背后代表着什么……,诸多的疑问,众说纷芸。有论者列举了诸多同罪不同罚的案例,进而认为,同罪不同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必须统一量刑标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罪同罚。然而,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同罪不同罚问题,唯有透过同罪不同罚判决的表象,才能得知背后的真实。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
我国刑法第61条对量刑原则所作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加之,长期以来法官所采取的“估堆法”裁判习惯,导致实践中忽视量刑情节的运用与展示,几乎不对量刑进行说理与论证,由此产生的量刑差别,又不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反映,所谓“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又有几人能够了解该裁判背后的真实。虽然,量刑采用的是“暗箱操作”,但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都会对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关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评议,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各个案件的量刑情节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大体相同,但同是自首,亦存在价值的差别;同是立功,亦有大小之别;更何况酌定量刑情节纷繁复杂,相同犯罪事实的案件却存在着不同的量刑情节,其所发映的社会危害程度亦不尽相同,这些情节的差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区别,无疑成为同罪不同罚的客观依据,刑罚个别化的意义亦在于此,又何谈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则,刑罚的个别化才更加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因此,同罪同罚不是判决结果的绝对一致,而应当是同罪起刑的标杆、尺度相同,是量刑过程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正义的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