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与终止[15]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程序有其特殊性,主要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资格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行与他人设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程序是:①农村集体组织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设立该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批准;涉及占有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①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他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企业连续闲置2年以上或因停办闲置1年以上,原土地所有者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③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人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④因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