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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开诉讼中的第三人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
伏创宇,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注释】 汤德宗:《政府资讯公开法之比较评析》,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三十五卷第六期,第49页。
CNA Fin. Corp. v. Donovan, 830 F.2d 1132, 1133 n.1 (D.C. Cir. 1987)
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Guide, May 2004”,http://www.usdoj.gov/oip/reverse.htm,2009年6月27日访问。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7页。
Chrysler Corporation v.Brown, 441 U.S 281(1979).
Chrysler Corporation v.Brown, 441 U.S 281(1979).
Richard J. Pierce,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New York, Aspen Law&Business, 4th, 290(2000).
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
《日本信息公开法》,朱芒译,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597页。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230页。
该法全文引自CCanada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该版本为经修改并于2009年4月3 日起生效的最新版本。http://www.canlii.org/en/ca/laws/stat/rsc-1985-c-a-1/latest/rsc-1985-c-a-1.html,2009年6月22日访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作了类似规定:“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Exec. Order No. 12,600, Sec. 5.
See Blakey v.Dep’t of Justice, 549 F.Supp.362 (1982).
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58页。
参见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47页。
江必新,梁凤云:《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0—1011页。
See Chrysler Corp. Brown, 441 U.S. 281(1979), at 318.
See CAN Fin. Corp. v. Donovan, 830 F.2D 1132, note 1, at 1162(1987).
See Pac. Architects & Engrs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906 F.2d 1345, 1348 (9th Cir. 1990)
肖卫兵:《论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共利益测试》,《情报杂志》2006年第9期。
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Guide, May 2004”, http://www.usdoj.gov/oip/reverse.htm,2009年6月27日访问。
AT&T Info. Sys. v. GSA, 810 F.2d 1233, 1236 (D.C. Cir. 1987).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 508 页。
谢祥扬:《资讯公开程序中“第三人异议制度》之研究》,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硕士论文。
谢祥扬:《资讯公开程序中“第三人异议制度》之研究》,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硕士论文。
该法全文引自CCanada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该版本为经修改并于2009年4月3 日起生效的最新版本。http://www.canlii.org/en/ca/laws/stat/rsc-1985-c-a-1/latest/rsc-1985-c-a-1.html,2009>年6月22日访问。
尽管在学理上,给付诉讼的概念、范围还没有拓清,但是作为一种解释比较宽泛、适用比较灵活的诉讼类型,给付诉讼仍然有较大价值。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0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参见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伏创宇,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8级博士研究生,柏林自由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原文发表于《时代法学》2009年第2期,本文在此基础之上作了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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