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上说,首先我们不要轻易地说是媒体在干预司法独立。媒体的报道应该是自由的,新闻报道不应被做任何限制,除非事后证明它违反了法律。比方说,一个记者明知道他所做的报道是虚假的仍然发表,这样的报纸电视电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是事后的,而不是事先进行任何审查。一个好的司法制度的特征是:管你媒体怎么报道,我自有我法律上的逻辑,固然你的报道是对我的监督,但是我们法律的逻辑与新闻人所遵循的逻辑可能有些差别,比方说,在国人均曰可杀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坚决不判死刑。这有一个前提是司法是独立的。当人们过多指责媒体时,往往忽视一点:单纯媒体报道往往不可能直接导致案件发生让人们瞠目结舌的判决,而是媒体的报道引起了领导人的关注,领导人一批示,坏了,这个人就保不住了。张金柱说“我是死在记者的笔下”。他错了,他是死在领导人的笔下,因为领导人批示说“这样的公安败类不杀还了得?”这是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
最高法院前不久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是一个被监督方对于监督者规定说关于你监督我的若干规定(笑声)。这个很有意思啊。总共九条,这也许是继承了《九章律》传统,前面八条讲的都是说我们应怎么接受新闻舆论媒体监督,每一条都虚得不得了,每一条都可以说不接受监督,都可以对媒体说“不行,我们关门,我们不让你进来”。第九条可是实实在在地说,如果媒体的监督有下列情形:故意做歪曲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尊严的,违反法律的,如何如何,四五项,而且后面还有一个麻袋条款说其他什么行为。真实面目在第九条暴露出来了。许多朋友关注这个规定的时候会说,什么叫恶意报道,这些界定不清楚的话,媒体就会动辄得咎。我要说要害不在这,要害在于最高法院有没有权力制定这样的东西?法院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是适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来判决案件,这是你的使命。你不是立法者,涉及法院和媒体之间关系的规则必须由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你本身就是利益的一方。你制定法律再自己解释,自己执行,我认为这是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的、悍然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的侵犯。(掌声)
提问3:有人这样评价香港和台湾:香港法治健全一点而民主薄弱一点,台湾正好相反。2017年香港特首要直选,两岸政治谈判马上就要开启。在这两件事的推动中,香港和台湾对大陆会有什么新的意义?
贺卫方:感谢你告诉我一个新信息,说两岸之间政治谈判马上要开始。我觉得你的判断很有意思。香港的确是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坚定的地方。英国的统治,别的好处也许不特别清楚,但有一个好处是,普通法的法治传统是英国文化中间非常令人自豪的一点。所以有人会以香港为例证明,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许不应先去搞民主,而应先去建设法治,建设出良好的法治再搞民主,这是包括大陆有些学者比如潘维先生就是这样的主张。台湾法治和民主之间,民主发展得非常让人欣慰,但你说台湾的法治问题,我认为台湾的法治其实比大陆要好得多,基础要坚实得多。我曾对台湾的法院改革问题做了一些过考察,我发现他们现在司法独立基本没有问题了。我前年去台北讲学时拜访过当时的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翁院长说,现在我们大致上能做到独立于当事人、独立于金钱,上下级法院间也独立决策,上级法院绝对不敢干预下级法院独立的司法权,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也没问题了,但比较麻烦的是媒体的压力,他们经常觉得法官在媒体面前心理感觉到很大的压力。这是他个人的解释。
自从《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后,台湾就一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会议叫大法官会议。台湾的这个大法官会议构造在制度方面比较认真,他们的司法界是精英化的,司法界没有转业军人进来,也没有外面招干来的,(没有)阿猫阿狗都去当法官,不仅当法官还当最高法院院长。我认为他们的法治建设其实也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法治建设滞后于民主。
关于你说两岸的政治谈判马上开始,前几年《中国时报》采访我,问台湾的这些做法,比方说现任总统都可以被起诉,这对大陆有什么影响?我说,其实我们还是挺关注的,因为台湾将近两千多万的人民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他们能够实现法治,能够建设成民主,意味着我们并不是每个人出生脊梁就有一副马鞭供别人奴役的(掌声)。台湾人能够建设成良好的民主,为什么大陆不可以?有人老是说我们这个民族素质问题,不,我并不觉得台湾人民的素质比我们高到哪去,我们大陆人民也不错,我到新疆观察,那个地方的人素质也很好。往往是领导人的素质不如老百姓好的地方他们才不让我们搞民主(掌声)。他们的素质不够好,他们不了解民主的价值,不知道民主社会如何让国民也让领导人都可以过得更有尊严。而且民主要在民主中间学会民主,没有人可以看着教科书学会游泳,我们必须让人民在民主的实践中间学习民主,去通过教训学习民主。英国哲学家罗素说:“错误是教育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象一个人不犯错误就可以长大。我们一定要知道台湾是多么好的一个范例。
邓小平曾经留下政治遗嘱,说两岸之间的问题除了一个中国不可以谈外,什么都可以谈。我觉得台湾的领导人应该有大气象,不应该把眼光放在狭小的岛上认为搞台独就会有前途。这没有前途,一定要把眼光放在大陆(笑声、掌声)。你可以引用邓小平先生的话,说邓小平先生说了,不能谈的东西我们不谈,我们谈能谈的,比方说国家的名字可以改一改,比方说社会制度可以改一改,比方说中国共产党可以到台湾去发展党员,民进党、国民党到大陆发展党员,福建省省长是否可以由民进党的党员竞选成功担任。慢慢地把台湾作为推动整个中华民族走向民主的重要力量,我觉得这是完全可能的。我们可以把国徽改一改,国旗改一改。国旗为什么要搞一个大五角星、四个小五角星,那四个小五角星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我们现在还是这样的结构吗?不是的。干脆以后国家就像日本叫日本,我们就叫中国,China,就可以了,也不叫什么共和、人民,恨不得把所有美好的词都用到上面。朝鲜更厉害:人民民主共和(笑声)。两岸的政治谈判我寄予厚望。当然我说这话并不是说有什么特别的意思,只是邓小平这么叮嘱我们的,我们按照小平同志的话去做。
提问4:您认为恶法是法,还是恶法非法?如果方便的话评价一下刘晓波的案子?
贺卫方:关于这个判决,我告诉你我在崔卫平教授的微博传播中的全文:不久前有境外媒体打电话问我对刘晓波先生案件的看法,我没好气地说:“我欲无言”--我不想说话。对方很诧异说:“难道说你觉得十一年不太重了吗?”我反问说:“难道说三年你就觉得适当吗?不是犯罪的,一天也是冤案;而且你会相信他真会在牢里坐十一年吗?”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应。所以我仍然坚持这根本就不是犯罪,根本就是一场用司法形式的迫害!(掌声)
恶法问题在法理上一直是非常困难的问题。最大的问题谁来判断哪个法律是恶法?对于一个反战主义者来说,任何一个国防方面的法律都可能是恶法。你有权利个人判断,你可以不执行或号召法官放弃执行法律的可能。但我认为这里存在非常大的难题。
我更愿意把它转换为法律的形成机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律是真正从民主的逻辑形成的,它显示了这个地方多数人民的意愿或选择,尽管少数人觉得不合理、不喜欢。比如说,多数人是异性恋,少数人是同性恋,过去法律总是规定,所谓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这个概念是多数人的选择,它不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大致来说,我们认为这样的法律取决于一个时代,这个时代一般人判断说这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它的程序来源是合理的,我们就可以承认这个法律是应当执行的,尽管它有改善的空间。但是如果一个法律根本不是来自人民的民主程序,那我不认为这个法律我们有执行的任何可能性。我们实际上都是这种法律的受害者,我们不应该去遵守这样的法律,如果它不是民主的产物的话。但这就意味着一会我们大家都上街上去算了(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