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提到了孟子跟陈相的辩论。陈相这个人本来是一个聪明好学的年轻人,后来遇到了当时的一个叫许行的人。一听许行聊天,陈相心中大服,当时就觉得许行最了不起,许行主张一个国家的君主最好一边耕地一边治理国家。他吃的粮食都是在皇宫旁边种,上午九个政治局常委都在种地,下午开政治局会议。全国人大也有地,最高法院里也自己种地,大家自给自足。如果君臣百姓都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好国家。孟子一听这个歪理邪说,气就不打一处来,就跟陈相进行辩论:你们许老师就是自己种地,然后自己写书?当然我们许老师自己种地。你们许老师吃的菜也是自己种的吧?也是。你们许老师穿衣服吗?我们许老师当然穿衣服。那衣服也是自己织的?我们许老师他也会织。你们许老师戴的是丝绸的帽子,也是他织的?那个帽子好像是他拿粮食出去换的。你们许老师做饭用的锅碗瓢盆都是他自己打造出来的?那都是他到市场上去买的。你们许老师看别人写的书也是自己印的?都不是。结果孟子最后做了一番总结陈词,非常的雄辩。孟子说:“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这讲的就是分工的重要性。可惜的是,这种思想在后世完全淹没了。
接下来我们聊聊孟子的国际法思想。国际法思想在先秦时代有没有?我认为,先秦时代国的概念,虽然跟我们今天所说的主权国家的概念是不大一样,但是孟子的思想的确值得我们去研究。(示图)比方说这位叫威廉.A.P.Martin,他的中文名字叫丁韪良,是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的前身)的西学总教习。那么丁韪良先生在1860年代组织翻译了《万国公法》,是较早(不是最早)在中国传播西方的国际公法学说的一个人。最早的,是比我更早到新疆的人林则徐。林则徐到广州禁烟,他面对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把他们的鸦片都从船上给扣了。但他就觉得也不能鲁莽行事,似乎也应该看看外国有什么规定。然后他就四处找人去搜罗这方面的书。有人就给他介绍了一本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华达尔的叫TheLawsoftheNations的书,这是国际法从前的说法。1839年的时候,林则徐找到了这本书,就特意叫手下的人说你能否把其中关于什么时候扣押货物的那个东西翻译给我。他手下的一个人叫袁德辉,生在马六甲一带,小时候学过拉丁文和英文,他把它们从英文版里摘译了出来。摘译以后林则徐又一点看不懂。林则徐问这写的什么?比如说我们今天英文里的right这个词,我们都知道它是权利。我有权做这个事情,这是我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这个自由和权利翻不出来了,这是抽象的东西,袁德辉就翻译不出来。林则徐看了半天说,看来还得再找个高人。当时正好广州有个传教士,是个医学传教士叫伯驾(PeterParker),在那开医院。有一天林则徐就派人拿了这个毛笔写的纸上面这几句话请他翻译成中文。伯驾翻译了以后,林则徐还是看不懂,林则徐就根据他根本没看懂的国际法知识写了封信给英国女王。那封信我看的是英文版,写得义正词严,基本上把女王视为一个酋长,好像林则徐的级别比女王高多了。说你手下乱七八糟的人到这来如何如何。这是最早的一次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到了1860年代,就是这位丁韪良先生组织翻译了完整的第一本《万国公法》。丁韪良先生在做这个工作的同时也在思考,甚至写了一篇文章叫《中国古时国际法概说》,他也看到了中国古代国际法上的一些准则到底是怎样。比如说打仗的时候,对方如果战阵没有排好,你就不能打,要等人家排好了你再打。这是战争法方面的规则。
那我自己读《孟子》的时候发现,孟子在战争法,或者国际法,国家主权还是高于人权这个问题上有他一系列的很有意思的思考。简单的说,第一,人权高于“主权”,不承认现在流行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那些实施暴政、残害百姓的君主,本身就没有合法性。本国百姓呼号无助的时候,外国的“征诛”,即为消灭暴政而进行的征服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如果说孟子生活在今天,他一定非常赞成美国出兵伊拉克。这是孟子国际法思想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方面,他要考虑到百姓欢迎与否。当地老百姓是否欢迎是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当然这个东西比较难判断,比如说很长时间就没有所谓的民意测验这些东西,当然搞不清楚。比如说伊拉克的老百姓怎么去说他们到底欢迎不欢迎,也搞不清楚。文革期间我感觉到当时的生活真是朝不虑夕,人人自危,多少人不该被关到监狱的被关到监狱里。最近看一些文革的东西,那些惨案。那个时候如果美国打进来,老百姓会不会欢迎?前几年,据说有一个电影摄制组在我们老家山东胶东拍外景。然后两个化妆成国民党士兵的人在拍片之余休息,他们看边上地里边有一老头在干活,然后说咱们俩去吓唬吓唬他。这两个人拿着枪过去说:“老头,干什么呢?”老头回过头一看,惊呼到:“天哪!你们可回来啦!”当时都是个别检测,你整体怎么回事也搞不大清楚。
第三方面,对于被征服国家的暴君应该加以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诛杀,这也是为了抚慰受到残害其百姓的心灵。但是,依照怎样的程序作出惩罚,是否要设置一个特别的法庭,孟子没有言及。不过,过去孟子曾跟齐宣王讲过杀人的道理:“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这样的程序要求是否也适用于对待一个涉嫌暴政罪的异国君主呢?
第四方面,征服他国的过程中间应该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和对其他国家生活秩序的破坏。孟子喜欢这样的做法,就是军队在那打,但是两边老百姓该干活干活,该干嘛干嘛,不受任何影响。他认为这是对被征服国家最好的尊重。杀人父母,掠人俘虏,毁人宗庙,迁人重器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孟子提出的一些主张。
第五方面,特别有意思,这涉及到美国是否应该继续在伊拉克驻军的问题。一旦征服结束,暴君废黜,就应当与被征服国的人士协商,推举该国的新君主。一个不甚清楚的问题是,一个仁德之君,征服他国进而统一天下,在更广阔的地域上推行王道,不正是一个顺理成章的选择么?撤回军队,立本地人为王,似乎有些尊重领土完整的意思,却不是推广普适的王道。这种建议是否因为在孟子的心目中,齐宣王还远远达不到周王那样的境界呢?
接下来我们说孟子法律思想的最后一个方面。桃应问孟子法律问题的时候(注:见《孟子·尽心》),孟子做的回答显示出他的一个反法治立场。桃应有一次请教孟子说,我们假设一个案件吧,“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假设这么一个案子,天子他爸爸杀了人,天子怎么办?也就是说像舜这样的贤明君主该怎么办?孟子开始好像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暗藏着什么玄机。孟子说,抓起来(逮捕)不就是了。但是桃应马上说,就抓起来就行了?难道舜不能说不抓?孟子说,那怎么能禁止呢?他依照法律就是应该被抓起来。桃应接着就问,再接下来舜怎么办?你可以发现孟子忽然说出了这样的一番道理,那就是说,舜看天下就好像看一双破了的鞋子一样,可以随便扔掉的,天下对他来说算什么?他应该把他的父亲背出来,越狱,跑到天涯海角,到皇帝找不着的地方去颐养天年,让他的父亲能够安度晚年。然后自己还从内心里对这样的一个选择非常的欣喜。再接着有人问说,你曾经是国王,你的国家怎么办?你居然说,国家是什么?根本就是忘了。这是孟子的一个回答。有一位朋友写了一本书叫《法制理想国》,副标题是孟子与苏格拉底的虚拟对话,他谈到的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儒家思想在这样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反法治的问题。那就是说你的父亲杀了人,是否应当按照法律来加以严格制裁?这是我们用孝战胜了法律准则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孟子在所有的这些方面都特别强调孝的准则高于法律的准则,这可能是儒家整个法律思想非常麻烦和纠结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