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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制度之善才能引导权力之善和人性之善

惟有制度之善才能引导权力之善和人性之善


韦大林


【全文】
  
  既有人性之善和人性之恶,更有制度之善和制度之恶。制度之善限制权力、规范权力,体现公平正义,因此可以惩罚、抑制人性之恶,保护、激励、发展人性之善;制度之恶造成独占性、排他性的专制权力和绝对权力,就会扭曲、摧毁人性之善,庇护、纵容、助长人性之恶。

  
  人的生存本能包含个体性与群体性、利己性与利他性两个方面。孟子说:“食色,性也”,指的是个体生存本能。他还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能够“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指的是群体性生存本能。个体本能具有自私自利性,群体本能具有爱他利他性。作为生存本能,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都是一种自然属性,无所谓善还是恶。人类进入社会之后,形成了理性以及道德和法律规范,按照道德与法律的标准衡量,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就有善恶之分了。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体,人的自然欲念与社会规范、感性与理性时刻都处在矛盾与冲突的状态中。这使人一半是天使(有道德的人),一半是野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与人的自然性(本能)相联系的人的趋恶向善的本性实际上是不可改变的,人类的文明进步不是体现在改变人性上,而是体现在对人性的优劣善恶及其规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因势利导上,体现在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上。“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马克思)。一定的法律制度引导人的利益本能向善或者趋恶。合于人性规律又能体现人的尊严、设置合理的民主宪政制度,规范限制权力,惩恶扬善,使人成为天使;而违背人性规律且又蔑视人的尊严、悖谬荒诞的专制极权制度,放纵权力,助恶抑善,使人沦为野兽。也正如马克思所说:“专制制度具有兽性是必然的,而具有人性是不可能的”。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阻碍人自由的枷锁,一方面是自然生理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就是人类各种不同利益的争斗纠葛。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的是自由和自治而不是权力,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冲突无法克服,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家安全、公共设施、社会公益等)不能创立发展时,人们才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政府)来协调不同利益,整合共同利益,为社会提供安全、秩序、稳定和共同福利。这就需要明确划清自由(个人领域)、自治(社会领域)和权力(公共政治领域)各自的边界,把权力严格限制在公共政治领域,使权力服从于公民的选择和监督,绝不能让权力随意干预、侵害公民的自由和自治。同时要求权力必须体现人性之善,代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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