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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

  
  七

  
  意味深长的是:在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中,老百姓们都去找行政机关上访,这无疑是希望行政干预司法,但是,上访成功率极低,据于建嵘教授组建的课题组历时两年的研究,上访的总合成功率不足2%,在涉诉上访中,这一比率可能还要更低!从这一角度看,法院外部的行政机关中的信访机构对法院的权力制约和制衡更加软弱无力,也基本上是无效的。这似乎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表明:起码在宪政意义上看,司法独立已经“基本实现”。

  
  吊诡的是,一方面,是我国理论界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反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从这个理论角度出发,上访制度准许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去提出涉诉上访,这本身就是违背学界理论的。但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这又是行政可能制约--我强调“可能制约”--的主要渠道和合法方式。另外,这种上访在事实上和统计学上的无效又证明了涉诉上访本身不能构成一种对司法的有效干预。但是,上访群众又对依靠法院外部的力量改变案件结局抱持极大的热情和希望,几乎以飞蛾扑火的姿态投入这种希望渺茫的、没有什么好效果的上访热潮之中去。这一方面证明了行政权力无力制约司法权力,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极端不信任,不相信按照现行的司法审判机制可以实现法院“自行纠错”、实现违法必究状态的一种社会心态。同时,这种令人感到吊诡的现象更在反面证实了这样一个判断: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希望运用法院外部的行政力量(包括党委)在法院之外制约和制衡司法审判权力。对于这种社会诉求,应当引起我们认真的思考和严肃的分析。我觉得,剥去那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清官情结”外壳和“一党政治”的迷雾,我们应该看到一个基本的事实:法院和法官不受制约已经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对此我们是要给予充分警惕的。

  
  简短的结论

  
  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是并驾齐驱的两大法治原则。分权的目的不是分裂政治权力,更不是将政治权力结构中的某一部分独立到整个政治体制之外,不受任何制约和制衡。分权是为了制衡,分权是为了防止一权独大甚至走向独裁。于是,在司法审判领域,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分权现象:法院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判决执行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案件事实判断权等等,均为分割司法权独大或者独裁的重要机制。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司法集权主义和法官独裁所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成熟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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