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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

  
  首先,是机构设置与审判权限的独立,这一点,在我国已经获得了良好的实现,那种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外部的党委决定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直接审理、判决诉讼案件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法院与法官的审判权限是来自法律本身的、也与法院内部自身的工作与司法活动的运行方式有关,却与法院之外的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关系。

  
  其次,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在我国,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和干涉不是没有,但是一来数量微小,属于局部现象和小概率事件。二来,即使是有个别的干预和干涉现象的存在,对案件处理本身产生的实际影响和效果也很有限。至于公民个人的干涉,往往是当事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行动,往往很难左右和决定案件的结局,也不是什么宪政行为和现象。也许有人会说,难道政法委不是法院外部的“党委”吗?他们有时也就具体案件对法院作出指示,这难道不是可以表明法院权限的不独立吗?我承认这个质疑是有道理的,诚如某个网友提供的情况所表明的那样:

  
  “数年在党委政法委工作的知识和经验告诉我,中央政法委对具体的制度建设的事情都不太关心。按照内部文件规定:同级党委政法委是领导和管理同级政法部门的党委职能机构,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管理是政治立场、政治方针的领导。具体而言,党委政法委的工作是三项:一是领导和管理政法部门;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稳工作!对于领导和管理政法部门,有主要是表现在“人”--干部考核和任用;“财”--政法专项资金审核;“脑”--政治思想教育;“案”--对于某些个案通过领导内部签批形式实施党内监督,并设有执法监督处(科)。”

  
  无论如何,法院外部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具体案件下达指示的情况不是没有,而是客观存在,这也正是令法院和法官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上感到“头痛”的问题。但是,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看,这种对个别案件的干预仍然是局部的、个别的,并不是整体的和全局性的干预。另外,即使是政法委干预,也未必就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在某种程度上,政法委的干预往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来自政法委的压力往往迫使法院不得不纠正自己的枉法裁判行为。

  
  第三,是能够有效地维持和制约公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就这一方面来看,如果我们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制衡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对照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的制度之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了法院的制约,而法院的审判权力却不可能受到来自政府的制约。比如说:法院可以审判政府的违法行为,政府却不可以审判法院的违法行为--所以,在政府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制衡关系中,这种制约的均衡状态在我国是不存在的--因为司法权在事实上已经高于并且超过了行政权。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独立不仅已经“基本实现”,甚至有些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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