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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

  
  在中观上,更加重要的指标分析,是要考量和分析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起诉量和法院受理量之间的比率(行政诉讼立案率),同时也更需要分析与考量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的比率。同时,行政诉讼在整个司法诉讼案件中的比率也是我们要考察的因素。根据应星、徐胤的调查,我国有些法院将行政诉讼率作为考核法院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有意强化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工作。“L市所在的S省对行政审判工作非常重视,把积极大胆受理案件作为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基础,在1990年代中期就开始在全省推行行政诉讼受案目标管理制度,对受案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立案数量直接关联着对行政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这成为行政诉讼受案缺乏应有监督制约机制下解决不受案的有效措施。S省还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每个季度对各地法院的收结案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有案不收、引起当事人投诉和上访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S省甚至还采取专门召开有行政审判先进与落后法院主要领导同时参加的会议,使落后法院的领导在会上亲身受到教育和震撼。”经过上述努力,S省L市的行政诉讼率呈现上升趋势。以2003年为例,S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高达17818件,行政诉讼率为196.3件/百万人,比全国排名第二的北京市都要高出58件/百万人。 从胜诉率角度看,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是衡量行政诉讼是否遭到被告方面干预、干预程度如何的一个重要指标。2004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平均每年6.8万件,胜诉率为31.28%。同国外某些国家“民告官”案20%左右的胜诉率相比,我国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这也说明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方面抵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实际上是被告的“干预”--的能力和水平还是处于正常态势的。

  
  从整体上来看,尽管在行政诉讼领域依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司法不独立”问题,但是,考虑到我国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约为全年案件总数的1%(我国法院每年受理各类案件约1000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0万件左右),因此,这一局部上的“强劲干预”现象的存在并不能表明在整体的案件上都存在普遍的和高比例的“司法不独立”现象。尤其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因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上访事件中,即使我们将全部的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告都假设为上访者,也仅仅是六、七万人,而在总量高达三、四百万件的涉诉上访中,这六、七万件“因为受到干预而败诉的案件”也是个小数目。我们更加需要分析和思考的问题是:在每年高达数百万件的涉诉上访案件中,究竟有多大比例的“司法不公”案件确实是因为来自法院外部的党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和干涉造成的?这个比例或者比重究竟有多大?我进行的局域性调查表明,大致上在百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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