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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

  
  至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之所以抗拒执行法院判决,应该是具有更深层的原因:陕西省高级法院很可能不恰当地侵夺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审批权,以司法判决强行取代行政审批权,导致了更深层次的、甚至是宪政意义上的职权冲突,在这种职权冲突的表象背后,隐藏着的深层次问题很可能是法院干预行政而不是行政干预司法。

  
  三

  
  以上是从宪政和政治角度进行的个案考量和分析,这种分析仅仅是来自微观个案的,还不是来自中观层面的。假如要对中观层面进行分析和研究,我们要对整体上的某类案件或者某个地区的案件进行抽样和调查分析,以判断司法不公与“司法不独立”之间的变量关系。在这一方面,笔者进行过一定范围的调查了解。在我所在的城市,中级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每年办理各种案件10万余件,在这些案件中,最少有30%到40%都存在某种类型、某种程度的不合法的问题,要么是案件脱期、要么是程序瑕疵、要么是裁判适用法律不当等等。当事人往往抓住这种法院裁判中的违法问题,反复上访。

  
  那么,我不知道法学界的学者们想过没有想过:这高达三、四万件的有问题的案件中,究竟有多大的比例是因为“司法不独立”的原因造成的呢?在一次个别访谈中,我就这一问题向告申庭庭长进行调查,该庭长的回答是:根据他们庭的实际情况,因为“司法不独立”的原因造成案件处理不合法的比重基本上不超过1%。也就是说:凡是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的案件,最少有99%都是因为法院自身工作上的不严格执行法律的原因造成的,这99%的司法不公的问题是赖不到法院外部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外面的“党委”的。

  
  或许有人说,你这里讲的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你没有考虑到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外面的行政机关和党委大面积地干预司法,其比例是很高的。我承认,这也确实是事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确实是经常遇到来自法院外部的行政机关和党委的干预。这种干预也确实是违法的、违宪的,并且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不公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居于被告地位的。被告都想获胜,这是一种情理之中的抵抗,尽管这也可以被说成是一种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在整体上看,就每年将近1000万件以上的案件审判量来看,也是低频度事件,不能取代我们对司法不公的高频度原因分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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