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
梁剑兵
【摘要】将司法不公现象和冤假错案的产生统统归因为宪政意义上的“司法不独立”是不科学的。因为来自法院外部的党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而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现象是低频度事件。低频度事件不能取代高频度因果分析。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产生的高频度原因和根源来自司法审判制度的内部弊端而不是外部干预。从司法与
宪法的关系角度看,宪政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已经基本实现。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着眼于司法不公的高频度原因,回归司法独立的原初价值目标,从制约司法权力入手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价值。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不公;制约司法;低频度事件;高频度原因
【全文】
一
近年来,一旦涉及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人们总是将其原因归结到宪政意义上的“司法不独立”这一判断或者命题上,似乎所有的司法不公都是根源于司法不独立的。基于这一判断,人们几乎是不假思索地认为,只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了,司法公正就一定能够实现。那么,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吗?
我认为,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科学的、严格的分析与证实。我们不仅仅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考量和研究,也要在微观的个案上分析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不公与“司法不独立”之间是否存在基本的因果关系,更需要进行中观意义上的调查统计,以及建立在这种调查统计基础之上的科学分析与判断。就我有限的观察看来,在这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学界似乎还欠缺有力的、确实无误的、建立在调查统计基础之上的研究成果。
二
坊间关于司法不公和“司法不独立”的因果关系判断,多半是来自新闻媒体中报道出来的“小概率事件”,这种仅仅建立在对小概率事件的表面分析和判断基础上的责难很可能是不牢靠的、甚至是不正确的。
例如,最近发生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抗拒执行法院判决”事件,往往被学界视为一个典型的干预司法事件。但是,我觉得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一件被法学界公认为非法干预司法的公共事件,仍然不能确定法院的裁判行为--有效判决的产生过程--本身受到了陕西国土资源厅的干涉或者非法干预。因为道理很简单,假设法院的判决确实顺应了国土资源厅的“干预”,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是合乎陕西国土资源厅的意志的,那么,在法院和国土资源厅之间就不会产生抗诘与冲突。因此,我们可以从陕西国土资源厅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这一事件中反证出这样一个判断:陕西省高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基本上是独立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之外并且没有受到其非法干涉和干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