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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官丕亮以中俄两国共同面临社会转型时期为立论基点,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转型为例证,并在比较分析苏联时期和目前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宪法地位、是否仍具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功能等方面的变化的基础上,指出俄罗斯检察机关发生转型的主要原因,是原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不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也是世界潮流。公诉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是不对的。[4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振民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中俄两国检察制度的设置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但同时俄罗斯也保持着其自身的制度特色。同时,与中国检察机关相比,俄罗斯检察机关表现出更强的独立性,其制度功能也要比我国更加丰富一些。这些方面都值得予以关注。总之,研究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 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中俄检察制度的共同方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广辉则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演变过程和我国检察制度现状与改革历程的考察,进而对中俄两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分析。他指出,中俄两国不仅存在着地缘上的利益关系,更由于过去的苏联与1949年后的我国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原有的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在改革内容方面(检察思想渊源、价值取向以及机构设置等)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对中俄检察制度改革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今后检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42]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许桂敏认为,中俄两国都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文化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变化后的俄罗斯检察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范本。在论证上,她首先分析了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现状,接着指出了我国目前检察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提出了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43]

  
  (三)中俄检察制度的不同方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俊杰通过中俄两国检察制度不同之点(包括权力归属、地位、职权以及法律规范的明确性等)的比较分析,认为俄罗斯联邦在司法改革上迈出了很大步伐,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一是,俄罗斯的检察监督制度中操作性较强、法律规定相对明确和具体之处,可以借鉴;二是,检察权的归属不重要,重要的是使所设立的检察权这一国家权力分支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44]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大威对中俄两国法律监督机制进行了系统性的比较研究。她主要从中俄法律监督的主体和权能比较为切入点,进而对这两个方面所涉及的各种制度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从而为我国相应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出对策性建议。[45]

  
  (四)中俄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韩冰翻译了俄罗斯联邦现任总检察长尤·雅·恰依卡的就职演说。尤·雅·恰依卡对完善检察机关活动的策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在完善检察机关活动这个问题上,绝不允许采取任何“革命式”的行动。现在,检察机关需要的不是“革命”,而是“进化”,是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即不断解决积压的问题,正确选择优先工作方向,集中力量解决主要任务,并逐渐使检察机关从其非固有职能中解脱出来。这种对待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的稳妥观点和渐进式变革策略,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46]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许桂敏以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为例证,进而探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问题。她认为,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们参考和借鉴:1、我国检察制度在改革时,应该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倾斜;2、通过增加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升职考试系统化等办法提高检察效率;3、进一步完善检察实践中的人权保障职能。[47]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金明在评议中认为,关于转型时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的讨论和研究,以及更为重要的检察建设与改革实践,要回到中国问题上,回到基本常识上,回到我们宪法的规定上。同时,他还指出,不仅国家检察制度的研讨,像政党制度、人大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审判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其他宪政制度的研究,也要回到中国问题上,回到基本常识上,回到我们宪法的规定上。强化中国问题意识,不脱离历史和现实,并回归宪法,这是一种立场和方法。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应有的路径选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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