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但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检察机关公务制度,无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检察机关,其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在我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这就使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在编制上、录用程序上和待遇上存在明显差别。这不仅不利于国家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而且最终会影响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28]
三、专门检察制度: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弛之间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专门检察制度的组织和活动,是由于必须保障对社会和国家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门活动领域的稳定有序,保障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法治秩序所决定的。目前, 专门检察制度只在俄罗斯联邦等独联体国家以及我国得以继续存在,并以“专门检察制度”或者“专门检察机关”为正式称谓,构成国家检察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检察机关的建设与完善,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如何在借鉴域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专门检察制度,成为学界研究检察制度重点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运输检察制度和环境保护检察制度
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退役少将、法学博士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以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最新修改为视角阐述了三大问题:一是通过对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产生与发展阶段的分析认为,运输检察机关的存在, 对保障运输领域的法制和运输安全,对维护运输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并进而指出重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研究了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活动的法律基础,运输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方向,对违法行为的反应形式,与运输监督机关﹙主管部门监督机关﹚、区域性检察机关协调行动的形式以及运输检察机关在整个检察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三是提出进一步完善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若干建议。应当说, 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瓦·尼·安德里雅诺夫的研究,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29]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在历史上历经了“设置—取消—重建”的曲折过程。但是,实践证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建置, 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与实行“大运输部制”与相应, 俄罗斯联邦恢复了“大运输检察机关体制”, 即重建了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水水上运输、海洋运输统一实施检察监督的运输检察机关。而我国仅存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 与四大运输均转归交通部(厅)的管理体制不相符合。在国际形势或国家周边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实行“大运输”检察机关的设置。另外,“由于患病率的增长, 其中包括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居民患病率的增長,使对自然环境保护立法执行情況的监督,成为特别迫切的问题”[30] 。与此相适应,俄罗斯联邦设立了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并不断強化在该领域里的监督。我国也有此类需要。最后,军事检察制度也需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3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振民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研究俄罗斯联邦包括军事检察制度在内的专门检察制度, 对我国具有积极的、重要的借鉴意义。他认为,俄罗斯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综合的大运输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军同志立足于现代交通运输具有的特点,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铁路检察人员素质高、队伍相对健全、完善,也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可行性。他建议,未来中国如果将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由“条状管理”改为“块状管理”并不适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在借鉴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3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主任姜新国同志指出,我国铁路运输检察体制的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他认为,从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试铁路运输检察管理体制,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铁路运输检察管理体制。他建议,应当修改
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改革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同时,调整铁路运输案件的管辖规则,由各省检察院管辖。[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