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黄建水也提出了自己关于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问题的见解。他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的宪政体制以“一元多层多立”为特点。从《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来看,它只是在性质上说明了检察机关是区别于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来看,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独立地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2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官丕亮指出,苏联解体,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后,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比苏联时期下降了。现在,俄罗斯检察机关不再具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功能。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履行好现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公诉这一基本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是扩大监督,而应是缩小甚至取消这种监督。[22]

  
  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杨兴权律师指出,通过对苏联解体后颁布的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他认为,俄罗斯检察机关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比苏联时期下降了。但是,他肯定了研究和借鉴俄罗斯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经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23]

  
  (三)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建国初期,我国曾向苏联学习,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文革” 结束后,在中苏两国关系恶化的形势下,我国在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时,改行了双重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他们建议,应当逐步实行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即在现阶段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可以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率先实行垂直领导体制。[24]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沈开举教授立足于我国从制度上反腐败的社会现实,通过对十七大报告的解读,提出重建我国检察领导体制的设想。他指出,目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带来了严重社会后果,不但导致了检察制度的“失效”和变异,而且使得其应有的反腐功能无法发挥。他认为,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垂直化管理,实现“检察一体化”,从而“激活”和改善当下在某种程度已经异化和失效的检察体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反腐功能。[25]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姜新国主任以及赵梓楠同志同样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析进路,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应然和实然、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理性的反思,从中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获取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时可资利用的智识资源。他们指出,检察机关实行何种领导体制与一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法治发展水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分化程度及实力博弈结果、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最后,他们认为,未来中国检察制度领导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26]

  
  (四)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司法和检察监督教研室青年教师阿·阿·加夫里连科在比较分析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指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方面宪法原则的区别,是民主集中制与权力分立制的区别。同时,也指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活动方面宪法原则的异同。通过分析中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他有针对性地指出: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应当更名为“司法权和检察机关”;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补充有关检察机关的独立章节”;3、“授予总检察长以立法建议权”;4、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在检察机关组织实施方面的经验。他认为,通过以上所说四个方面的改革来寻求解决俄罗斯检察机关问题的最佳途径极有意义。[2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