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武举和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建文认为,检察权乃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之要义在于人民之治。公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不断受到限制,彰显出公权的人民权力本质。中国独特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决定了中国检察权的独特品性,中国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根植于斯。现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增加或减少检察权的内容,更不在于模仿以三权分立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为依托的行政性质的西方检察制度。坚持现行检察权的配置,落实现行检察制度的规定,乃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应有方向。[16]
二、检察制度:基于宪政主义的审视
检察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还关涉到检察实践的展开。检察制度完善和创新中的大量理论难题, 实质上都是
宪法问题或者说宪政问题。因此, 对检察实践的研究,也离不开
宪法价值的指导和国家宪法制度以及宪政背景的考量。基于宪政主义的精神,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如何适应我国宪政建设的推进,与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对策。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马岭指出,一个国家机关应以其首要职权为定性依据,公诉权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定性的标准。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重心不是监督而是公诉。但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监督权。从我国现行检察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她认为,由于检察机关的定性是一个
宪法问题,涉及到我国的宪政体制,因此要慎之又慎,但也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17]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在前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原则,检察机关和法院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司法机关。当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改行三权分立原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开始出现分歧。最主要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属于护法机关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分析和论证,他们认为,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 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即是一种护法机关。[18]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凯教授针对当前检察机关
宪法地位和职权屡遭质疑的尴尬局面,敏锐地指出这种质疑多数来自于诉讼法学界,缺乏看待这一问题的宪政眼光。人类社会对权力制约的探索,存在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独立设置监督权的两种路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后者的一种现实体现,其诞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都呈现出制约权力的基本特征。三权分立并非普世且唯一的权力运行模式,社会主义的权力分立与制约运行模式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模式的,检察机关在此模式下主要履行专业的法律监督权,其中就应该包括对行政权的监督。[19]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石茂生对检察权的宪政地位进行了阐释。他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研究的状况,指出包括最高检察院在内的检察系统理论与实务界在检察权的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不断吸引法理学与宪法学界的专家加入。他们往往从
宪法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出发,强调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通过对建国以来
宪法文本和法律实践的分析,他认为中国的检察权不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但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