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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

  
  在教育活动中贯彻国家所倡导的健康的思想与理念,是完全必要的。不过,任何思想理念都不能变成教条对受教育者进行片面的灌输,这是有违教育自由的本性的。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教育被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甚至被认为是政府的一项内部事务,国家除了应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各种设施之外,政府还应有权对教材选编、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统一考试及学位授予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由于国家负有宪法所赋予的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权力,国家就必须通过控制教学内容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实现这一目标。中国政府介入教育的内部事务的具体运作如此之深,加上我国的民办教育的不发达,以至于中国的绝大部分教育机构都成为了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

  
  然而,受教育权毕竟属于人的内在创造性思维活动,教育与一般的行政活动是不同的。因此,国家行政权力在干涉受教育权时应遵循必要的界限。如果将整个教育活动区分为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主要指向的是外部事务,也就是国家所应积极干预的事务,整备教育的外部条件,为了提高整个国家教育水平可以制定纲领性的教育指导大纲,但不得规定教育的具体内容;而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主要指向的是内部事务,涉及到教育的具体内容的设计,教育方法的选择,教科书内容的选择等等,都应属于教育的内部事务,应遵循教育的内在规律,而免于国家的干预或强制。[15]

【作者简介】
张步峰,1979年生,男,湖南省衡阳县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081),法学博士。
【注释】 有的学者将近代宪法时期的基本权利概括为“第一代人权”,包括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三大自由,将现代宪法时期所新产生的基本权利概括为“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社会权利。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2—153页。
卡尔·施米特著,刘锋译:《宪法学说》,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7页。
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 New York,1969,p.129。
张瑞璠、王承绪主编:《中外教育比较史纲》(近代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79页。
王天一、夏之莲、朱美玉编著:《外国教育史》(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转引自劳凯声、郑新蓉等著:《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第305页。
“教育自由”实际上就是“受教育自由”或者“学习自由”,这几个词所指的内涵基本一致,都指的是自由教育,实际上是同一个事务从两个不同主体的角度来陈述;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教育自由”是从教育者(教师或父母)的角度来谈的,“受教育自由”和“学习自由”是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谈的。本文主要讨论是自由教育的问题,因此对这几个词不做细致区分。
上述数据转引自劳凯声、郑新蓉等著:《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第305页。
参见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周宗宪译:《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50页。
参见刘小枫著:《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1—250页。
参见胡锦光、任端平:《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年第一辑。
马克斯·韦伯著,钱永祥等译:《学术与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177页。
参见李道刚:《论德国家庭教育权》,载“中国民商事法律网”,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499,2007年1月17日访问。
相关理论与判例请参见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周宗宪译:《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3—259页;藤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主编,段匡、杨永庄译:《英美判例百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82—86页。
参见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周宗宪译:《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54、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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