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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

  
  总之,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需要国家积极的作为和干预,为教育的实施准备充分的外部条件,例如提供充足的教育经费、维持健康的教育环境、准备良好的教育设施、聘请高水平的教师等等,从而将国家的教育水准逐步提高,满足国民的受教育需求。

  
  三、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

  
  社会权要以自由权为前提,社会权总是吸纳了自由权的社会权。这是因为,任何基本权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自由的个人,而不是国家或者任何其它组织。因此,受教育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同样要以自由权作为其前提;或者说,受教育权有其自由权的内涵。

  
  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其主要内涵便是教育自由。[7]根据荷兰宪法学者马尔赛文(Maarseveen,H.V.)和唐(Tang,G.V.d)的统计,只有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的权利。[8]我国宪法同样没有明确规定教育自由。但是,宪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即使宪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必须是在国民的教育自由受保障、排除国家不当的干涉的前提下,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9]因此,教育自由同样是宪法上的权利,如果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教育自由,则教育自由应当被纳入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之中。

  
  所谓教育自由,主要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免于国家权力的不正当干预,尤其是不得被强制灌输某种意识形态(包括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意识形态),教育内容应该在政治上、道德上、宗教上保持中立。

  
  教育自由本来的涵义就是自由教育,国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兴趣去学习,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兴趣教育子女。在公共教育和国家教育产生之前,传统教育具有浓厚的自由教育色彩。传统教育所教授的内容是前科学的知识,那是一种实践性的、具体的、意义指向明确的、富有道德内涵的、没有专业分化的知识类型,我国传统的经史子集就是这种典型的知识类型;教授的方法不仅是言传,更重要的是身教,受教育者的学习方法主要是领悟、体会并付诸实践,知行合一。16世纪以降,传统知识类型逐渐被现代科学知识所取代,这是一种祛魅的、价值中立的、实证的、程式化、可还原的、超情景化的和专业分化的知识类型,这种知识既不提供价值,也不提供信仰,因为有关价值和信仰的知识被排除在知识的范畴之外而成为一种纯粹的知识,“除了科学知识外即无知识”(胡克语);受教育者被要求掌握知识的原理并加以应用,但并不要求受教育者本身实践这种知识。由于现代知识不能为受教育者提供价值和信仰,以现代知识作为教授内容的教育自然要保持价值中立,不能给受教育者灌输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因为按照现代知识原理,任何关于信仰和意识形态的知识都是主观的因而是不可靠的。[10]关于信仰和思想的问题交由个体自己解决,并被视为基本权利而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即为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现代知识类型的特点构成了近现代宪法学上教育自由的一种知识社会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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