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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

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


张步峰


【摘要】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双重性质。受教育权主要是以社会权的形态表现出来,但是以自由权作为其前提。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其实现必需要国家积极的作为和干预,为教育的实施准备充分的外部条件。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不得干预教育的内部事务,尊重教育的多样性。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不仅仅只是对国家的总体目标具有工具性价值,其内在的和根本的价值在于促进公民个体的自我提升和自我实现。
【关键词】社会权;自由权;受教育权
【全文】
  
  一、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野

  
  依照传统宪法学理论,权利形态的演进有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元论。自由权是“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国民具有排除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的权利;社会权则是“接近国家的自由”(freedom to state),意味着国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权力运行的自由,同时允许国家对公民私人领域一定程度的干预。

  
  现代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大致划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如果从宪政史的角度来看,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分野之界碑,则近代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表现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私有财产权)、通信自由等;现代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除了上述自由权之外,还产生了社会权,包括社会保障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1]

  
  从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论的角度出发,自由权标志着基本权利的开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属性,是人与生俱来的或天赋的;自由权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标志着一个原则上不受控制和干涉的私人空间;国家的职能就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也正是由于这种职能,国家才有存在的理由。因此,自由权属于绝对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自由权的内容并非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也并非“依照法律”予以保障;而且,任何法律干预都属于例外情况,而且属于原则上受限制、可预测的、受一般规定制约的例外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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