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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累犯制度之比较研究

  
  总之,从上面笔者对两岸累犯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两岸累犯制度的差异,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中,如何解决累犯制度的冲突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笔者呼吁海峡两岸司法界尽快通过“海协会”、“海基会”就累犯制度的冲突问题达成有关协议,或者各自立法以两岸关系条例的形式予以解决。

【作者简介】
李宇先,196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1982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湖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高级顾问。
【注释】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页。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宋〕朱熹:《答郑景望》,载《御纂朱子全书》(〔清〕李光地等辑,江西书局本)卷三十三。
参见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409页。
这里的本节规定之罪,是指毒品犯罪。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7页。
高格著:《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
大陆刑法理论界一般表述为“前科后罪”,台湾刑法理论界一般表述为“前案后案”。
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页。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页。
参见蔡墩铭著:《刑法概要(修订四版)》,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67页。台湾刑法9条规定,“同一行为虽经外国确定裁判,仍得依本法处断。但在外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大陆刑法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1958台上1004判例〕
参见蔡墩铭著:《刑法总论〔修订五版·最新法规〕》,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58—359页。
参见蔡墩铭著:《刑法总论〔修订五版·最新法规〕》,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59页。
〔台湾“最高法院”2003年度第1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美国“三振法案”,是指对于三犯之重刑犯罪者(Felony)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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