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的原则。要解决两岸累犯制度的冲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一个中国的原则。两岸法律制度的不同,是一个国家不同的法域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而不是国际法律冲突。两岸都应当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承认对岸在其有效管辖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有条件地承认对岸的刑事裁判,这是解决两岸累犯制度冲突的基本前提。②平等保护原则。两岸同胞都中国公民,应当将对岸同胞视为本岸同胞,在累犯的处理上,应当做到同罪同罚。③“双重犯罪”原则。在解决累犯制度冲突时,两岸应当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对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予以共同打击,对于双方都认为构成累犯的前科后罪(前案后案)予以承认。目前《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规定“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强调的是“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这一规定为解决累犯制度的冲突指明了方向。
(2)解决的途径(管道)。通过两岸政治当局授权的“海协会”、“海基会”将两岸刑事司法协作的范围扩大至累犯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两岸互涉刑事犯罪,保护两岸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两岸的正常交往,促进两岸的统一事业,避免放纵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的累犯;避免犯罪人在两岸间不断作案而因为累犯制度的冲突,不能给予累犯的处遇。
(3)解决的内容。如前所述,两岸累犯制度存在着冲突,应当如何解决这一冲突,解决哪些冲突,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来“海协会”、“海基会”就累犯制度的冲突问题进行协商时,应当将两岸都认为是累犯的情形作为解决累犯制度冲突的突破口。包括:①前科后罪(前案后案)必须是两岸
刑法都承认为犯罪的。这里说的犯罪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而不是罪名一定相同。如在大陆被称为抢劫罪的,在台湾被称强盗罪,两者罪名不一,但是两岸
刑法都认为是犯罪。②行为人(无论是大陆被告人还是台湾被告人)的前科是因故意犯罪被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在台湾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案,台湾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累犯。③行为人(无论是大陆被告人还是台湾被告人)的前科是因过失犯罪被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在台湾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案,台湾法院不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累犯。④行为人(无论是大陆被告人还是台湾被告人)的前案是因故意犯罪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在大陆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大陆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累犯。⑤行为人(无论是大陆被告人还是台湾被告人)的前案是因过失犯罪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在大陆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大陆法院不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累犯。⑥对于大陆
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累)犯,台湾法院审判后罪时不适用,因为前面我们说了,一般应当承认双方都认为是累犯的情形。对于行为人在台湾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案,特别是涉及分裂国家犯罪的前案,又在大陆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后罪,大陆法院可以有选择地适用大陆
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