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陆
刑法与台湾
刑法关于普通累犯构成要件的规定相比较,相同之处表现在:都规定前科后罪(前案后案)的间隔期为5年;都规定前科(前案)是被宣告缓刑者,不构成累犯的前科(前案);都规定前科(前案)如因假释期满者,仍然构成累犯的前科(前案);都规定后罪(后案)都必须是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8]而不同之处,则相差较大,大陆
刑法规定,累犯的前科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将前科后罪中的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制度之外。而台湾
刑法规定,前案只要“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没有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前案之外,而且前案还包括因保安处分而免除刑罚执行的。而所称徒刑,是指有期或者无期徒刑,不包括拘役、罚金、因罚金而易服劳役;所称曾受(徒刑)执行,包括“实际执行(徒刑)”以及“视为执行(徒刑)”,后者即为各该法条所称“以已执行(徒刑)论”的情形。[9]最典型的是前案受徒刑之宣告但是易科罚金者,由于缴纳罚金完毕后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以已执行论”,这样,其前案仍然构成累犯的前案。
就特别累犯而言,由于台湾
刑法没有特别累犯制度的规定,固无从进行比较。大陆
刑法第
66条规定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对前科后罪都应当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前科后罪没有刑度上的要求,只要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即可;对前科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无论前科后罪间隔多久。大陆
刑法第
356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毒品再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前科所犯的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再犯的罪必须大陆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罪,即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前科后罪没有刑度上的要求,只要构成上面所说的罪即可;对前科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无论前科后罪间隔多久。毒品再犯,究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累犯性质的制度,只是规定在
刑法分则之中而已。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毒品再犯当成特别累犯来处理,规定在总则当中,以便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相统一。而在分则中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淡化甚至模糊了特别累犯的性质,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混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