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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导引用还是鼓励抄袭?

  
  四、小结

  
  第一,叶继元先生对于引用的表述大多词不达意,表明叶先生的治学态度不够严谨。

  
  第二,叶继元先生引录了陈澧先生的“引书法”,引而不用,具有抄袭的性质。由于注明了出处,所以,不具有剽窃的性质,而属于“天下文章一大抄”之类。对于此类抄袭的责任,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是,这仍然是学术质量问题。

  
  第三,叶继元先生一面引录“引书法”,一面违反“引书法”,闹出了笑话,这是不应该的,今后应当改正。

  
  第四,叶继元先生暗袭了吕友仁先生的推荐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性质。但是,由于数量不多,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希望吕友仁先生不要追究。

  
  第五,叶继元先生关于抄袭的理论,在客观上具有鼓励抄袭、指导抄袭的功能,而不具有反对抄袭的功能。但是,笔者相信,这仅仅是客观效果而已,是对《著作权法》和引用理论没有深入研究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叶继元先生的主观追求。相信叶继元先生能够通过深入的研究,完善、修正自己关于引用和抄袭的理论。

  
  刘大生 2010年1月29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附录1:

  
  叶继元先生的转引及其页下注

  
  (载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的《学术规范通论》一书第173-174页)

  
  陈澧把“引书法”看成是做学问的基本功,他在此文的前言中说:“引书有引书之法。得其法则文辞雅驯,不愧为读书人手笔,且将来学问成就,著述之事,亦基于此矣。其法本不难知,今为初学者详述之。”“引书法”一共10条,下面是其中的五条:

  
  ①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曲礼》所谓“必则古昔”,又所谓“毋剿说”也。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

  
  ②书之显赫者,但当举其书名;亦有当举其人之姓氏者;其次则当兼举其字、或号、或官、或谥。若其人其书不显赫者,则举其名。此当斟酌于其间也。

  
  ③所引之书,卷帙少而人皆熟悉者,但引其文可矣。否则当并引篇名,或注明卷数,以征核实。

  
  ④引书必见本书而引之。若未见本书而从他书转引者,恐有错误,且贻诮于稗贩者矣。或其书难得,不能不从他书转引,宜加自注云:“不见此书,此从某书转引。”亦笃实之道也。

  
  ⑤引书之后,继以自己之语,必加“按”字,或“据此云云”。

  
  五条之中,第一条是纲,其余四条是目。第一条的主旨就是“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所谓“暗袭”,就是剽窃。而其余四条就是具体晓示学生应当如何明引。当然,这个引文要求与现代学术规范的引文要求还是有一些区别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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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陈澧.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见:东塾未刊遗文.转引自:张舜徽.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413.转引自:吕友仁. 向学术界推荐一个引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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