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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导引用还是鼓励抄袭?

  
  再如,人民出版社1970年出版的《反杜林论》第194页上,作者恩格斯写道:

  
  引起杜林先生这样“强烈愤怒”的那段话,在马克思的书上是非常短的。马克思探讨了商品的价值是由什么东西决定的,并且作了回答:是由包含在商品中的人的劳动决定的。他接着又说,人的劳动“是每个没有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消耗……。”

  
  在这段文字中,作者两次引用马克思的话,先是实质引用,没有引号,后是原文引用,有引号,但是都没有注明出处和页码(中译者加了一个注,告诉我们马克思的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第2节中),谁能因为没有注而指责恩格斯抄袭或者剽窃?

  
  那么,构成引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算侵权。这一规定告诉我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就是引用,否则就不是引用。引用时是不是一定要注明出处和页码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没有规定,仅仅要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笔者以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同陈澧“引书法”中所说的“必加案字或据此云云”是一个意思,是衡量是不是引用的关键。《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陈澧“引书法”中所说的“当举其书名;亦有当举其人之姓氏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属于引用的规范,但不是衡量引用的关键。

  
  注释是引用产生的结果,不是引用的构成要件。注释有三个功能,一是方便编者审稿,二是方便读者进一步研究,三是方便引文统计机构做引文统计工作。所以,注也是必须的。但是,必须的不一定是根本的。人的腿脚是必须的,但不是根本的,缺少腿脚的人是残疾人,但仍然是人。所以,没有注的引用是缺陷,但不是抄袭。构成抄袭的根本是“不用”:录而不用,引而不用,注而不用。叶继元先生将注明出处和页码当作是否抄袭的关键,而根本不强调“必加案字或据此云云”,这是以末代本,混淆视听。

  
  用是否注明出处、页码作为衡量是否抄袭的根本标准,实际上有利于各种各样的狡猾的抄袭。读了叶先生的书,抄袭者就明白了,只要注明出处和页码,抄袭就是写作。出处和页码,就是掩盖抄袭的遮羞布。

  
  (三)掩盖抄袭的艺术标准——明确的总量和模糊的分量。

  
  叶先生说:“即使注明出处、页码,但引用过多,占整个作品的三分之二以上,则仍为抄袭。”这个“三分之二以上”就是叶先生认定抄袭的一个总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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