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书法”所要求的“据此云云”,与《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为说明某一问题”之规定是一致的。“据此云云”也好,“为说明某一问题”也好,实际上就是要求将引文作为论据使用,进一步发挥、深化,以论述更具体的道理,或者更深刻的理论。而叶继元先生引录了五条“引书法”之后,一条也没有使用,根本没有作为论据进一步论述引书规范,根本没有“据此云云”。
所以,叶先生引录“引书法”表面上看是为了推荐,实际上却是典型的引而不用,荐而不行,凑字数而已。
三、鼓励抄袭
在169页上,叶继元先生说:
常言道:“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如果你引用别人的论著,不注明出处、页码,这就是抄袭;即使注明出处、页码,但引用过多,占整个作品的三分之二以上,则仍为抄袭。如果你“抄”多部论著,但注明出处、页码,且是少量的,那么这就不是“抄”,而是“参考”,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少量的和注明出处、页码,这是区别抄袭与合理使用的两个关键点。
笔者以为,叶继元先生的这一段理论,不是指导引用,而是鼓励抄袭。
(一)将歪理当作正理。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这种话的确是“常言”,是经常被人提到的流行语。但是,这并不是对正理的阐述,而是对流弊的讽刺,对歪理的揭露。然而,叶继元先生却将这种歪道理当作正道理看待,正儿八经地论证“会抄不会炒”的问题。这样一来,“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就成了叶先生鼓励抄袭的“理论总纲”。
(二)将抄袭的认定标准简单化,为某种抄袭行为提供遮羞布。
“如果你引用别人的论著,不注明出处、页码,这就是抄袭;”这种理论似是而非,笔者以为,只要有引号或者引导语,并且合目的使用,不注明出处、页码,仅仅是一个缺陷而不是抄袭。没有注明出处和页码却不是抄袭的例子,在经典著作中比比皆是。例如,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9页上,作者写道:
例如,我们发现哈赫尔在一首著名的描写上帝的无限性的诗里,说道:
我们积累起庞大的数字,
一山又一山,一万又一万,
世界之上,我堆起世界,
时间之上,我加上时间,
当我从可怕的高峰,
仰望着你,——以眩晕的眼:
所有数的乘方,
再乘以万千遍,
距你的一部分还是很远。
这里我们便首先遇着了量,特别是数,不断地超越其自身,这种超越,康德形容为“令人恐怖的”。
这一页上面出现了两处引文,诗人哈赫尔的文字和哲学家康德的文字,黑格尔先生都没有注明出处和页码。但是,有谁敢说黑格尔是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