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原书中的“必加案字”被吕友仁先生改为‘必加“按”字’。这一改动是错误的,是将引用与翻译混淆的表现。而且即使是翻译,“必加案字”也只能翻译成“必须加以解释和说明”,而不能翻译为‘必加“按”字’,单独一个“按”字有什么用呢?类似的错误还有,将“熟习”改为“熟悉”等。
第三,“引书法”要求“须斟酌文义,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这一条非常重要,吕友仁先生却没有推荐。这种不推荐也是不妥当的。
第四,《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刊载于张舜徽先生编辑的《文献学论著辑要》一书之中,吕友仁先生的注释中将《文献学论著辑要》误写为《文献学辑要》。类似的错误还有,将“413-414页”注为“413页”等。
叶继元先生如果真的认为《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是好文章,如果理解并且践行其中的“引书必见本书而引之。若未见本书而从他书转引者,恐有错误,且贻诮于稗贩者矣”这几句话,他就会查找《文献学论著辑要》一书,认真阅读其中的《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的原文,就不会从吕友仁先生的文章中转引,就不会连吕友仁先生的若干小错误一起转引。
对于《文献学论著辑要》一书,叶继元先生作为南京大学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完全可以“见本书而引之”的。江苏省委党校图书馆是一个小馆,尚有收藏,作为重点名牌大学南京大学的图书馆岂能没有收藏?叶先生懒得查对原书,而从网上转引,于是就闹出了“引书法”中所说的“贻诮于稗贩者矣”的笑话。作为学者,贻笑大方不要紧,“贻笑稗贩”就太不应该了。
(三)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
“引书法”要求“须斟酌文义,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这一条虽然因为吕友仁先生没有推荐,叶继元先生没有读到。但是,这一条的精神及其现代表述,叶继元先生是知道的。就在同一本书的169页上,叶继元先生反复告诫读者:抄录他人论著要“注明出处和页码”,这说明叶继元先生懂得“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的道理。然而,在173-174页上,叶继元先生录引了两段吕友仁先生的推荐词,将自己的一两句无关要紧的话与吕友仁先生的推荐词混在一起,这就违背了“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的引书规范。
(四)凑字数。
“引书法”要求,“引书之后,继以自己之语,必加案字或据此云云。”
所谓“必加案字”,实际上就是《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叶继元先生在引录了五条“引书法”之后,不是“继以自己之语”,而是继以他人之语;抄录了吕友仁先生的“案字”。仅仅在吕友仁先生的“案字”后面跟了一句“当然,这个引文要求与现代学术规范的引文要求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这样一句无关痛痒的话,根本算不上“案字”,这既违背“引书法”,又违反《
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