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并未就代孕问题做出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布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都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术。事实上,代孕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禁止就不复存在,反而在近几年来出现了日益增多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修正我国婚姻法的不足,赋予代孕合法化的地位。但是,也许会有不少人质疑,代孕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我国传统伦理的冲击,赋予其合法地位是否有悖传统道德伦理,道德的问题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一定的私生活的空间。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地提出,“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笔者认为,就代孕行为来说,它属于
婚姻法调整的领域,
婚姻法有着强烈的伦理性和民族色彩,婚姻家庭中的许多行为属于道德问题,要靠道德来规范、舆论来引导和约束。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有些行为应有道德加以调整,法律对其介入并无实益;而有些行为则是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理应对其介入。[23]对于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商业代孕,不仅有悖道德,还亵渎了生育权,则应当加以严格限制。
但是,我们要正视的一个问题是,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这种具有开创性的行为总的说来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正如克隆技术在经历了各种非议之后最终被人们说承认一样,笔者相信代孕也会获得社会的认可。但是,在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将代孕定位为生育辅助手段,仅用于治疗不孕不育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将其限制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不在其他人群中推广,更不能使之成为取代自然生殖。并且要明确适用人工生殖的当事人资格,只有具备合格条件的夫妇才可采取代孕的方式生育后代。
2.确定保密原则
从保护契约父母利益,孩子健康成长,家庭稳定和供体利益出发,在人工生殖中应坚持保密原则。
3.而在处理代孕情况下的父母子女问题是应该遵循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
在优先考虑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比较代孕母亲和委托母亲的情况,推定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契约父母为法律父母。
(二)代孕契约效力应得到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