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孕不会损害他人的生育权
代孕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委托“代孕”的夫妻和供精或供卵的捐赠者以及代孕情况下的第三方。从法律上看,委托人在行使生育权时,是几方当事人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并没有对任何一个参与者的私权利尤其是生育权造成侵犯,当然更不会损害社会或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并没有什么损害,代孕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个体生育权中的生育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它是个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并或多或少地受到各国宪法、婚姻家庭法的保护。[12]
(二)代孕与亲子身份认定
1.亲子认定的含义
在亲属法上,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它因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发生,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13]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我国现行
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认定亲子关系,主要是为了确定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婚生子女可直接根据生母怀胎、分娩的事实和生父母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状况加以确认。但是,要证明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比较困难。[14]各国有不同标准,一般情况下,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夫为父。
2.代孕引发亲子认定难题
代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育的烦恼,然而,于此同时,却带来了亲子关系认定的难题。在代孕行为下,传统的民法婚姻家庭体系被打破,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通过代孕出生的子女及其父母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代孕致使传统的只由夫妻参与的生育过程出现分化,原本只是夫妻之间的任务由多人参与。在此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几个父亲与母亲。然而,无论是现实还是法律,最终能被社会接受的父母有且只有两个。如何认定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代孕引发的最重大的法律问题之一,不确定其法律地位就无法明确其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可能引发纠纷,造成对子女监护权的争夺或推诿,影响父母子女之间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