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绍章
【全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是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地使用与经营的主要方式。此种物权形式对我国农业生产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我国不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以及农村土地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在《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业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予以规定,而且在
宪法中也专门确认。[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公民或者集体,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或者集体不能成为弄地承包权的主体。一般地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地所属农业组织内的成员,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农地所属组织内的成员了,而是扩大到了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或者集体。[2]笔者认为,从农村经济的发展角度来说,这是由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开放性所决定,但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所决定。[3]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土地,建筑物上不成立此项权利。就其所有权归属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以村、村民小组为单位各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限,各个农民集体的成员一般通过承包这类客体而享有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某一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一般是在承包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前提下,这些土地才能成为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有少数情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直接承包国家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形下的国有土地一般是国有的荒地、山岭、滩涂等土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