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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本文认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应予以确认。


  

  首先,从作为社会个体的自然人来看,在金融市场上,当金融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可或缺的时候,金融资产的运用即投资也日益成为消费者最为主要的金融需求。对于消费者而言,投资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可能但不确定的收益而放弃现在的消费,并将其转换为资产的过程。与储蓄决策相同,消费者投资决策的最终目的仍在于消费[15]。因此,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简单的以风险承担获利与否来进行界定,显然已落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相比较对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费需求而言,个人的金融需求应是更高级别的长久、间接性自然消费需求的体现。特别是对资金运用的需求也就是投资需求,则只有当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16]。因此,投资具备金融消费的基本要素。


  

  其次,从个人投资者所处的地位看。个人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在我国,习惯上称之为股民),其目的是为了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和资产的流动性。与庞大的投资者数对比,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不强而且极度分散,在与资本市场中各色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毫无疑问处于弱势,他们不可能左右行情的发展,也不可能操纵指数的涨跌[17]。在金融消费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无法克服,使个人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商品时,几乎完全无法识别金融商品的真实获利及风险性。作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消费行为时,天然的信息劣势使其对自己的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情况难以把握,其弱势地位导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费者保护的基理。


  

  最后,从实证法的角度看,各国现有的立法也将投资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划定于个人投资消费的保护。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在确定对金融消费者应提供的保护程度时,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并特别规定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 所需要的保护程度,显然要低于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韩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投资服务法》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和投资总资产规模将金融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公司(依据雇员数量、资产规模和资产充足率指标)、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包括交易经验和资产规模的,也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指其他个人和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公司。同时规定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应给予和专业投资者不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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