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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


郭丹


【摘要】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模糊之时,金融商品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分业经营之藩篱而成为金融服务者共同的服务内容,金融商品的特殊属性使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保险、银行产品。因此,证券投资者、投保人、银行客户等也因购买金融商品而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其身份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替代原有的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者,准确的演绎金融法律关系之中各方的地位与权责,乃为金融实践的切实需求。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银行客户;投资者;法律界定
【全文】
  

  “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而本次金融危机也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提到各国金融法制改革的日程中。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摹本,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立法明确界定的开创[1]。200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的决议,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而且该指引还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 200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和教育事业,中国银监会召开了金融领域“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启动会。该项目旨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关涉法律保护的范围,值得仔细斟酌。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而基本问题与概念的界定因关乎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而成为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3]。那些主张在思考中抛弃概念的倡议,就像建议作音乐不用曲调,说话不用发声,看而不用形象一样,毫无意义[4]。因此,在构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之时,首先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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