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因其产品的特质与运行的要求,其信息不对称更为明显。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获取市场的金融资源,而各自获得的份额大小则取决于力量的强弱。面对着由金融精英组成的金融服务者群体,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未有过的明显。市场金融资源的稀缺性,使得金融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欲望更强,在信息的提供者与获得者之间的博弈也就更为激烈。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保障就成为利益实现的重要砝码。可以说,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在目前的技术与社会实践背景下,几乎全部体现为信息的汇集。如,消费者在银行进行的消费,包括存贷款、信用卡、理财产品的购买等等,都是在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者提供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消费者在证券市场的消费,包括股票、债券、权证、金融衍生产品的投入等等,无纸化的前提下也都变成依赖于信息的交易;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同样是在保险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前提下进行。因此,金融消费的对象应该是一系列信息的组合,或者说,金融产品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质量是否良好,包括交易初始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持续信息是否及时全面等等。与传统消费中产品质量的要求相同,只不过在金融市场中,产品的质量体现为信息的质量而已。对于普通消费者,产品质量是其权益保护的基础,是消费最基本的目的,因为质量问题,如产品瑕疵、产品缺陷导致的权益受损可以获得当然的最大限度的救济,比如欺诈销售的惩罚性规定。同理,在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之于金融消费者如同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由于信息的发布、传递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样应严厉予以课责。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传递渠道,金融消费者就无法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正如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消费者所看到的是虚假的产品进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判断一样,金融商品的信息若不真实,金融消费者的危险更大,可能会出现无从维权的情形。
金融消费的特征决定了金融消费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交易相比较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对于信息的依赖与信任更为不可或缺,因此,在金融消费中,交易的本质实为信息的传递与运用。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将商品作为同一的交易对象而不再区分此商品与彼商品的不同,以商品质量作为核心内容进行规范。那么,金融消费实际上是在进行着信息的交易,无论信息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依赖的是对金融商品的信息掌握而必须负担起更多的责任,因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利就成为其诸多权利中最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