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固然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但因其所购买和接受的服务均源于人的自然需求,是以基本的认识可以认知的生活用品,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与服务能够以感官感受的到,信息的传递直观而且基本明确。而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所消费的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首先因其专业化与技术化的特性,很难了解其确切含义;加之在金融机构的劝诱与广告攻势下,消费者往往更加理想化的认定自己的金融消费必然会带来极大的回报。在此前提下,除极少数的专业人士,很少有消费者真正了解金融商品真实的组成与结构,甚至也很少有消费者能够了解该商品的真实情况。大多数人仅凭金融服务者的游说就决定购买,并非对所欲购买的产品有即便是初步的认识。而一旦购买了金融商品之后,又极少有消费者关注其运行方式与结构变化,发生损失时更是难以查明真实原因。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将金融消费与传统的消费区分开来,作为一个新的领域加以规制。
《辞海》对于消费的定义为:人们消耗物质资料以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人们生存和恢复劳动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处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按经济学的观点,消费是与生产相对的概念,系指在经济生活中对商品和服务的获取和使用。通常认为,消费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广义的消费则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生活消费”意指与生产消费相区别的概念。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生活消费是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础需求,是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的社会活动,其质量直接影响个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而金融消费之目的在于获得收益而不是人类生存与延续的必需消费,虽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我国多数学者仍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从现实角度审视,随着金融机构介入现代生活消费的广泛,金融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小到购买日用品使用信用卡结算款项,大到向银行贷款购买不动产,金融消费已经成为现实上的存在。一味的否定或忽视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应将其与传统生活消费加以适当的区分,以便更好地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金融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