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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


郭丹


【摘要】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严重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权利的损害继而带来权益的损失。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是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包括公平自由、全面准确、及时迅捷的获取金融消费信息以便做出决策的权利。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应以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举的公权力保障强化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扩展适用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私权利救济诉求,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金融商品;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监管;救济
【全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开始广泛地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已经被金融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使用。与传统意义上消费不一样的是,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更多地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尤其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今天,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看不到更接触不到所购买的金融商品,更无从知道金融商品的真实性状,以及自己购买的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因而难以对其质量和使用做出正确判断。而传统消费情境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于所购内容即商品与服务基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其质量问题除特别专业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传统消费不存在消费者对自己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判断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则严重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在此前提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则更显艰难。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相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信息权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其利益的最基本权利,应当将其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之根本,唯有信息权利得以实现,方能达到金融消费之目的。


  

  一、金融消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交易经典的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阿尔克洛夫、史宾斯、斯蒂格利茨指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交易中的信息是稀缺的,意图获取信息的主体必须付出对价即信息成本方有可能得到,而且,某些情况下因为对价过高而造成无法获取信息;其次,交易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即交易的不确定性,或者信息的“单向购买”导致交易双方获取的信息必然不同;最后,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约中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影响事后双方重新谈判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当事人事前的激励,也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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