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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阙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

  

  由此可见,反证券欺诈制度是以公法上的行政监管方式,主要体现为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主体准入等手段控制减少证券市场风险损害的发生;并以私法上的补偿途径,通过对证券投资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来降低证券市场风险给证券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其作用在于借监管机构规范有关信息充分披露、降低欺诈行为与内幕交易的影响,增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规则,维持证券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以达到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通过建立与完善反证券欺诈制度,能够解决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和投资安全问题,使证券投资者不受虚假不实信息的戕害,此为以公力救济的方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而作为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中介的证券公司能否安全运行,也是影响投资者利益实现的重要因素。我国自沪深证券交易所组建至今,先后出现多家证券公司被接管、托管、关闭、重整或者破产的事例,投资者诉请证券公司赔偿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针对由于证券公司原因致投资者受损情形,境外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的做法是将投资者补偿制度分为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保护基金系在证券公司发生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时向投资者提供补偿的机制;赔偿基金系在证券公司基于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以外的原因,不向投资者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而向投资者提供补偿的机制。


  

  因此,投资者补偿制度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对投资者提供的事后补偿救济,由保护基金与赔偿基金组成。与境外立法例相比,我国《证券法》仅规定了保护基金,而未规定赔偿基金。[9]该保护基金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关闭、破产或者其他支付障碍而引起的投资者补偿问题,而不涉及对个别投资者的补偿。对于个别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交往中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的证券被证券公司挪用),而证券公司却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时如何补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保护问题,而投资者补偿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消除证券公司个别实施的严重违约,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我国还应设立赔偿基金,与保护基金共同构成完备的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体系。


  

  总之,针对证券市场,不论证券监管机关抑或立法司法体系,最重要的任务即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与维持市场公平与效能,其定位、管理政策与目标,在于落实执行证券法规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10]。通过建立完善反证券欺诈制度,补充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形成有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应成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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