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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视阙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

  

  如前所述,证券市场是信息组成的市场,快速产生和传递于市场中的信息天然存在着真实与虚假,接受并使用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是每一个证券投资者作出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证券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能够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所依赖的唯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而虚假信息之下所要考虑的则是行为所带来的侵害与救济问题。在充斥着各种信息的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来自于对证券信息的掌握,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的占有是证券投资者决策和投资的基础。由此,证券投资者承担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前提是对于证券信息获知权利的实现,这对于证券投资者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数额,以及是否继续投资或退出投资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上市公司股东要作出持有抑或抛出股份的决策时,应当已经掌握了与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譬如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持股与资信状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以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等等。在此基础上股东所作出的决策才有可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进而实现其投资预期。


  

  诚然,证券投资者的损失来自风险,但并非所有风险带来的损失都能追究与补偿。究其产生原因,证券市场风险可分为两类:


  

  其一,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即证券天然的风险,是指基于证券市场变化、投资者决策错误而引起的投资损失。证券市场是资金高速运转的市场,其动荡起伏与诸多因素相关,实体经济、国际市场、国家政策、投资者情绪等等均能带来市场的巨变,此为证券市场应有之意,证券投资者进入市场之时应已了然,至于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错误则只能自己买单。因此,由于证券本身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不会发生追究与赔偿的问责。


  

  其二,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或称之为证券服务的风险,是指基于证券市场服务者提供服务不当而引起的损失。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发行阶段与证券上市交易阶段,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借助或者委托证券服务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方能进入市场。当证券投资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取相关证券投资信息时,或将证券和金钱等资产托管给证券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金融机构时,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及利益追逐的本性,证券投资者可能遭受来自证券服务者不当行为引起的损失;也可能遇到由于证券服务者运营困难或者支付障碍带来的损失。此时,证券服务者则应承担义务不履行或履行失当的责任,证券投资者的损失将有可能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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