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阙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
郭丹;窦玉前
【摘要】证券市场多元化利益的存在必然造成信息不对称,其中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证券投资者因拥有信息的质量与证券服务者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合法权益受到证券风险的转嫁而损害。基于缓解和消减证券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的目的,应建立以反证券欺诈结合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以反欺诈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设立使受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最终获得民事上的救济。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证券风险;反欺诈;投资者补偿
【全文】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丰富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为国民的财富积累及生活水平提升创造了条件,因此,被称之为国家重要资产[1]亦不为过。作为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及证券市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则关乎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果保障失当将导致证券投资者丧失信心进而远离证券市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乃至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如美国前任证管会(SEC)主任委员Authur Levitt所述:“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可以没有证券交易所、没有证券公司,但是不能没有证券投资者,当投资者渐渐离开证券市场,即为证券市场危机的开端,国家就会因此而丧失最重要的国家资产”[2]。基于此,各国都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列为证券法宗旨,而且证券法的执法适用、司法解释、行政监管措施及政策都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就证券市场而言,在以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为核心构建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之下,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市场服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必然性。在此前提下,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体现为避免并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者权益损害,增强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一、信息不对称与证券市场(一)信息不对称及风险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作为信息时代的符号与表征,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由于信息本身具有的特质[3],在其形成、传递、获得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加之信息化时代存在着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概念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于1970年提出的非对称信息理论。荣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宾塞、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则将该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占有的交易信息多于另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各方掌握的交易信息不对等,经济学上称之为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优势者很容易利用其有利的地位,提供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信息,而使基于合理信赖的信息劣势者信以为真,并依此作出决策。这样信息劣势者就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极易遭受损失。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行为,如同“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4];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行为。而无论是逆向选择行为还是道德风险行为,都会降低经济效率,引发市场动荡。不完全信息理论揭示了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而更重要的贡献则在于,为进一步研究因获得信息渠道之不同、信息量的多寡而承担不同风险和获得不同收益的利益主体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