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学者在法理上分歧很大;法条中也没有明确的依据。从实证角度讲,支持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观点,可供援引的法律条文要优于相对观点,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目前对司法实践提供裁量引导和参照价值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1、《
继承法》第
3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符合3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2、对于此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参照该复函精神执行。
支持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法理观点主要有:1、死亡时间节点说。《
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加害人侵害死亡之后才产生的,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2、人身权利专属性质说。死亡赔偿金是以当事人死亡为产生要件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属于财产权利义务,不得为遗产。 3、遗产具有可处分性,而死亡赔偿金是法律衍生权利,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死亡赔偿金的立法价值取决于社会伦理角度对死者生前家庭成员的物质补偿。4、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说。由于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当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灭时,其为权利主体之能力即已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无由成立。[1]。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法理层面的争论仍在继续,实践中的做法也引发许多学者从公平正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但大多是理论角度的反驳,目前还是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也反映出法律发展史上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学价值观与实证主义的规范法学价值观在实现法治目标上的些许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