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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关系

从本案看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关系


柳海峰


【全文】
  
  案情:

  
  原告乔某,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王某家属。

  
  被告魏某,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豫PR79Q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被告任某,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豫PR79Q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郑州分公司,豫PR79Q6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保险人。

  
  被告孙某,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黄林妻子。

  
  被告黄某,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黄林儿子。

  
  死者黄林,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苏EA8N6H轿车车主。

  
  死者王某,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苏EA8N6H轿车乘坐人。

  
  2009年10月29日,黄林醉酒后驾驶苏EA8N6H轿车沿312国道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境内,车头追尾顶撞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魏某驾驶的豫PR79Q6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黄林及苏EA8N6H轿车乘坐人王某当场死亡。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于2009年10月29日出具园公交认字【2009】第32051392009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11.5万元;被告孙某、黄某在继承黄林遗产范围内赔付原告乔某374053.75元;被告魏某、任某赔付原告乔某140308.75元;被告孙某、黄某在继承黄林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魏某、任某对上述款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乔某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乔某要求法院执行死者黄林死亡赔偿金,被执行人孙某、黄某提出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黄林遗产。

  
  法理评析:

  
  所谓遗产,依照《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应当是:非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的财产权利与义务,而以法律规定的非财产权利义务为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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