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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

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



郭丹


【摘要】天然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对于交易内容本身认识差距的存在,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服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失衡使更多的焦点集中于保险服务者义务的履行——尤其是说明义务的强化与关注。在保险服务者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博弈中,应以利益衡平原理为指导,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缓和信息不对称之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适当消减强势一方优势的同时,界定其义务的边界,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费;保险消费者;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利益衡平
【全文】
  

  当保险消费日益大众化,成为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生活消费组成部分之时,近年来,诸多保险纠纷事件不断被曝光,“保险=骗人”的说法在社会上蔓延,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过程中,关于保险服务者[1]义务如何完善亦成为修法争论热点之一,进而广为社会关注。本质上讲,保险服务者提供给(出售给)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产品应如同市场上众多的商品一样,同样经历生产(制作保单)——销售(宣传推介)的环节之后送到保险消费者手中,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保险服务者自应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更因保险这一特殊金融商品的属性,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要承担更高的金融服务者义务。当前,对保险服务者义务的加强尤其是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基于保险市场的特质(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能力的巨大差距、信息不对称的相互性、信息处理方式的不平衡等),若片面的强调某一方利益的保护则会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进而背离正义公平的初衷,对保险市场——尤其是我国尚处于幼稚期的保险市场的发展无异于灭顶之灾。本文试图寻找一个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在利益衡平的理念指导下,缓和信息不对称之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适当消减强势一方优势的同时,界定其义务的边界,以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将保险服务者的说明义务强化并与其合理性结合,保证各方利益的有效实现,以完成维护交易公平这一保险法的当代课题。


  

  一、保险消费与保险消费者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保险消费的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内容本身的认识必然存在差距。由于保险本身的特质,保险人作为服务者,其所提供的产品具有天然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而作为交易相对方的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却在面对越来越高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判断时茫然无措。这种差距的存在以及继续加大的趋势,一方面加剧保险消费领域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决策的非理性;另一方面,缺乏对于保险产品客观判断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服务者势力强大的宣传攻势(广告、劝诱)下,已经被“判断替代”而失去了决策的基本能力。


  

  (一)保险消费的特质自古希腊色诺芬在《经济论》一书中最早使用了“消费”这个术语,[2]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化发展,在当代,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消费”,通常是指一种私权利行使的过程,即以货币为代价自由换取某种利益(物质、精神)的一种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满足个体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消费”指购买、获取以及使用所有种类的商品与服务(包括住宅)。[3]于法律视域中,“消费”则囿于不同的背景而被赋予宽狭不一的界定,但通常会以消费动机为标准将消费区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与服务的数量及种类大为丰富,许多特殊性质的消费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如医疗、购房、文化、教育、保险、旅游以及网络消费等,其中,保险消费因其特殊性而成为日益引起重视的一个特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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