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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大监督方可实现法治政府

  
  要斩断行政干预司法的“黑手”,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权力行使的监控,使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在中国,由于没有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成熟性政治土壤,试图通过法院来监控行政机关及其权力行使,必将收效甚微。相反,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机关对法院以及审判活动的干预和操纵。那么,如何才能斩断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法治政府的最终实现究竟路在何方?

  
  如何落实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构成我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依据我国《宪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权行使的职能。2006 年 8 月 27 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反映了民众对于切实而有效的人大监督的强烈欲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因为人大疏于对政府及其权力行政的有效监督,才最终导致了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任性”、“异化”和“非理性化”。

  
  然而,在中国提及“人大监督”,又总会让人联想到“橡皮图章”这一用于戏谑人大地位的比喻。其实,人大监督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摆饰”或者“走过场”,其背后蕴含的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民主指涉;它不应当被笼统地当作现代民主选举的载体和工具,而应被视为人民行使主权的最高形式。当然,人大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也不应沦为“个案监督”,因为这两种极端说到底都是一种“非法治”的监督思路。而在宪政和法治话语成为主流共识的当代中国,人大监督无疑也要走法治化的道路。

  
  要切实有效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立法职能,实施好“法律保留”原则。因为,人大立法事关法律对政府职权范围的设定,“授权”的同时也是对政府权力的设限;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八条)则限定了政府权力不得染指的范围,保证了对政府的有效监控。其次,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监督和对政府预算方案等的审批监督,在某种意义上后一种监督更为迫切和重要。再次,加强和完善人大的质询权和罢免权,通过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质询、选任和罢免,来强化政府对人大的责任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最后,加强和完善人大的违宪审查权。通过完善中国目前既有的违宪审查机制,保证人大能够有效行使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撤销权。当然,要切实而有效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除了需要法治化的保障,还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完善,而这最终又依赖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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