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体系中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处分权的规定相互抵触,从而导致几乎每一起农用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都会与征地政府发生矛盾。
征地方认为:征地补偿价应当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和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办发〔2010〕15号等政策规定制订。近几年,各省级国土部门都分别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分县(市)制订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看,目前多数省、市的多数县(市)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类征用补偿价大多处于每亩3万元——每亩8万元这一区间,广州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征地补偿价达到了近20万元/亩。
然而,被征地农民依据《
宪法》第
十条和《
物权法》第
三十九条等法条却认为:既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他们,他们就对被征收土地享有处分权、收益权,被征收土地改变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出让金之全部或绝大部分应由他们收取。尽管各地向农民征收的土地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和用于发展工业时政府并不赚取土地的增值,尽管一些城市郊区的国有住宅用地出让价之所以高达每亩几百万元,主要根源于政府的规划调控和基础设施投建,但是,政府向农民支付的征地补偿价每亩几万元与国有住宅用地出让价每亩几百万元这两者间巨大的差价,使被征地农民都普遍地认为政府所给征地补偿价太低、太低,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自己的剥削太多、太多!甚至于为数不少的学者、专家也误以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大量地侵夺了农民利益。
三、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一)基本设想:
一是修订《
宪法》第
十条和《
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中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规定,将全国城乡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全都规定为国家所有。二是在《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后,其用益物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仍归该土地原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即在法律体系中取消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三是在《
土地管理法》等专门法中规定,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变更登记为使用权归属农民集体的国有集体使用无限期土地;而且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长久不变。四是在法律层面仍然规定,各类土地的用途改变,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都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征收农民集体使用土地,都必须经过行政审批,都必须合理地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