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又规定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没有处分权。一是《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甚至也不能擅自将种植业用地改变为林业、渔业用地。该法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法第三十六条中还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征地补偿办法由法律规定,补偿价由省级国土部门制订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价没有决定权。《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
二条中规定:“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这一系列的法条和“红头文件”规定,农民集体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土地没有处分权。
二、“集体所有”土地名实不符必然引发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
不同的法条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处分权所作出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堪称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价不满的体制性根源。